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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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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92号 |
马鞍山万诺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
马鞍山万诺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
91340500MA2WR3D16E |
方景飞 |
当事人与安徽搏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业务协议》,委托对方制作并发布户外墙体广告。安徽搏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制作了含有“万诺口腔 种植牙下乡大补贴 韩系进口种植牙1980元/颗 当天种植半口 当天戴牙”等内容的广告并发布在花山区濮塘镇户外墙体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未经过医疗广告审查机关(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审查,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上述广告由当事人委托安徽搏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本案广告费用为400元。 |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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