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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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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82号 |
马鞍山市花山区昌瑞健康咨询中心(个体工商户)虚假宣传案 |
马鞍山市花山区昌瑞健康咨询中心(个体工商户) |
92340503MAEH04PQ08 |
徐新源 |
案件来源为监督检查,2026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马鞍山市花山区昌瑞健康咨询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内三楼电脑内发现有1个名为“硒.ppt”的视频文件,上述视频中包括“硒的功效” 等内容。经初步核查,我局于2026年8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7月从淘宝上面购买了欣源鑫牌硒片产品,为对上述商品进行预热推销,当事人通过淘宝买家要了一些课件,然后根据百度上面搜索的内容然后制作了名为硒.ppt的演示文稿文件,上述演示文稿文件中包括““补硒十大功效: 1.提高人体免疫力;2、抗氧化、延缓衰老;3、保护修复细胞;4、防癌抗癌5、参与糖尿病的治疗;6、保护眼睛;7、提高红细胞的携氧能力:8、防治心脑血管疾病;9、解毒、防毒、抗污染;10、保护肝脏。””等内容。经核查,涉案产品“欣源鑫牌硒片”为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注册号是“食备健G202136000421”,保健功能为“补充硒”,适宜人群是“需要补充硒的4-17岁人群及成人。孕妇,乳母”,不适宜人群是“3岁以下人群”,并不具备上述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也未提供“欣源鑫牌硒片”具有上述疾病治疗功效的证据材料,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知晓相关视频涉嫌违法后已自行删除整改。因当事人才进行购买,尚未进行销售,本案无违法经营额。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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