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6〕54)正式印发实施。马鞍山市公安局就该文件的执行解读如下:
一、操作流程
本人或监护人向拟申报户口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在确定其无户口的基本事实成立的情况下,按照户口登记的程序办理。
二、政策解读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针对9种无户口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监护人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特别说明:
1、对于非婚生随父入户的小孩,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非婚生育说明》应由当事人出具;查找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他人代为说明,但公安机关应核验说明人身份证明。对无法完整出具《非婚生育说明》的,当事人应提供符合逻辑且充分的理由;否则,应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方可登记户口。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由本人或监护人先行向卫生计生部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由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无户口人员母亲或者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登记。
特别说明:对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由收养人先行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后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特别说明:
1、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首先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市(县)公安局刑侦部门申请对被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抚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当事人(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文书,到原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本人可以凭原始资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等),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特别说明:针对对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一般针对云、贵、川、桂等边远省份,来我市时间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其意愿在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可以向原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特别说明: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到我国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八)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
由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解决户口登记问题。其中的未成年人,在县级以上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落户;成年人由县区公安机关在民政部门设立的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向拟落户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在确定其无户口的基本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县级公安机关一事一议,适时公示无异议后,为其登记常住户口。
特别说明:此类人员应在其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上必须由无户口人员本人办理,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中公安机关将及时采集无户口人员近照及指纹,具备条件的采集DNA,以备今后核查。
附:
非婚生育说明
(男方)姓名A,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姓名B,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 年 月 日于 省 市 (区/县) (医院/住址)生育一孩(姓名,男/女),彼时双方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特此说明。
(姓名1,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姓名2,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均可以证明此事。
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均由本人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为登记户口而进行的必要核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说明人签名:
联系电话:
注:说明人非当事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在提交说明时提供原件供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