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晨晨、刘红亮、张茂华:
你们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山大队)查获,并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附清单)
通信地址: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122号)
联系电话:0555-2425035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2月14日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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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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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俞晨晨 |
320121********2517 |
2021年9月15日22时30分,俞晨晨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马鞍山市艳阳路新开源酒店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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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红亮 |
341224********5619 |
2021年10月1日21时05分,刘红亮驾驶皖EY829Z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印山路与雨翠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及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刘红亮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行为同时记12分)。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拟对刘红亮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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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茂华 |
341281********6571 |
2021年10月02日20时39分,张茂华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雨田路:雨山路-安民路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