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飞:
你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查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附清单)
通信地址: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马鞍山市和县天天高速和县西收费站旁)
联系电话:0555-2425207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
2022年4月19日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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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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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宋飞 |
340321******411X |
2021年3月9日16时05分,宋飞驾驶CPE09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S22天天高速116公里100米(和县北收费站)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