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鹏、吾思曼江玉苏甫:
你们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山大队查获,并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附清单)
通信地址: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122号)
联系电话:0555-2425035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4月19日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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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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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甘鹏 |
340521******0318 |
2022年2月8日16时08分许,甘鹏驾驶小型轿车在湖北路:红旗路-沙塘路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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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吾思曼江玉苏甫 |
654024******1438 |
2022年2月03日18时08分许,吾思曼江玉苏甫驾驶小型轿车在解放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