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
你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山大队查获,并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大队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信地址: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山大队(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北路15号)
联系电话:0555-2425256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山大队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