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城区范围三轮四轮电动车日常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三轮四轮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违规三轮四轮电动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车辆。
二、违规三轮四轮电动车不得在我市范围内销售,一经检查发现,依法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产品与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经购买在用的违规三轮四轮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发放临时通行备案登记号牌,遵守城区禁区通行管理规定,并在规定区域停放。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马鞍山市公安局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局
马鞍山市经信局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