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正西:
你们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山大队)查获,并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附清单)
通信地址: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122号)
联系电话:0555-2425035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9月16日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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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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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吕正西 |
342622********2739 |
2022年6月25日1时21分,吕正西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健康路:花山路-湖东路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及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吕正西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行为同时记12分)。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吕正西处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行为同时记9分)。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拟对吕正西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