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的通知(2021年修订)

2018/09/30 1.0w 阅读 406 点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的通知(2021年修订)

马政办〔2018〕35号

(2018年10月1日马政办〔2018〕35号发布 根据2021年9月16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马政〔2021〕48号)修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日

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变更行为,从严控制和规范工程变更审批,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依据《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试行)》(马政〔2011〕8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年度“四合一”计划,由市本级组织实施,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

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

人工费和材料费等政策性调整、招标清单中注明为暂定量及合同为暂定价并约定根据实际完成量结算导致合同价调整的,不纳入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必须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以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原则上,后者不得突破前者。

第四条工程变更坚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节省工程成本、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利用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从严控制变更”的原则。在项目研究阶段,要加强设计、清单编制等前期工作深度,从源头控制项目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要变更外,装饰等附属工程的变更应从严控制。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经审查部门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市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工程变更由市建设办牵头组织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管局为工程变更审查固定参加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职能分工参加变更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等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负责对工程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核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保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工程变更后规划方案进行审查。

市公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内容实施方式进行监督。

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审查、指导、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将工程变更造价纳入项目工程价款质量复核范围,依据年度工程价款质量复核工作方案进行重点复核。

第七条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本细则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督促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作为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者,在项目研究阶段做好前期沟通工作,明确项目使用功能、档次标准等要求,理顺建设外部环境,保证项目实施。对于项目使用单位因使用功能、标准等发生变化而提出的变更,经建设单位审查后,由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联合申报工程变更,待变更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负责按批准的变更内容实施。

(三)其他参加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编制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监理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查工程变更事实的客观性、必要性,审核变更方案的合理性、经济性、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费用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施工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等工作,根据工程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

跟踪审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负责对工程变更内容进行造价审查,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

第三章变更内容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内容的调整和修改。

第九条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错漏缺项引起的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四)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不含价格调整);

(五)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的。

第四章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十条工程变更会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工程变更的最终量和价,以按照《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使用意见书》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报经建设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方可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因勘察、设计、清单编制等单位工作失误导致的变更还应注明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措施。

单次变更10万元以上的(除清单漏量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论证。根据项目性质在市住建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家,若专家库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也可邀请专家库外具备专业技术资格专家进行论证。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二)变更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情况的总体说明(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

2.工程变更审批表或备案表(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根据工程变更情况提供);

4.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

5.工程变更专家论证会纪要(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提供);

6.经跟踪审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复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或预算书;

7.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8.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由市建设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管局等要素单位及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审。工程变更会审按照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原则上实行每两周一次的例会制度,各会审部门应实行AB岗参会制度,安排专人参加,会议实行缺席默认制度。

第十三条变更会审程序。

(一)市建设办在会审前受理报审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指出,变更申报单位负责补充齐全。

(二)会审通过现场踏勘、查看资料、集中讨论方式进行,对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项目,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会审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三)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并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会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在变更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市建设办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会审纪要。

(四)参加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建设办,审查意见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流程。

(一)单位工程单次变更造价(调增和调减造价绝对值的合计造价)10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未超单项工程合同价±3%的,由建设单位审批,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建设办备案。

(二)单位工程单次变更造价(调增和调减造价绝对值的合计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累计变更已超单项工程合同价±3%的,在市建设办受理变更并通过部门共同会审后,报市城市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后建设单位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因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原因导致变更,变更产生的补勘费用、设计费用、专家评审和造价咨询费等,纳入工程建设费用,在申报工程变更费用时一并报批。

第五章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建设单位可先采取紧急措施,边组织实施边按本细则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申报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和情况说明。

对因国家强制规范、规划调整、清单漏项漏量等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在会审通过后可组织实施,市建设办按规定完成后续变更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或备案意见将作为工程决算审计、签订施工补充合同和工程进度款拨付依据。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未经审查或未履行相关规定程序自行实施,涉及的工程价款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不得计入建设成本,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会审通过的变更内容,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变更内容,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工程变更实施完成或结算审计后补充申报的,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因招标清单不准确(错漏项、漏量等)造成工程费用增减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要求清单编制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的,原规划设计申报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二十条 在建项目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项目建设投资总额超过批准概算,需进行项目调概的,在向市建设办申报工程变更的同时,由原概算申报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等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申报,由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若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概算调整要求,需经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报备同意后再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变更工程原则上由该工程主体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从严从重对项目工作人员予以处理,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因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内容的,造成工程变更的,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罚则条款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勘察设计单位委托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该项目工程咨询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追究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违约责任,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责任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法律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委托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等主观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同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因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规范、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量变更的,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条款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申报、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马政办〔2014〕3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各县区、开发园区参照本细则施行。

附件:1.工程变更管理审批流程图

2.工程变更专家论证流程图

3.工程量变更审批表

4.工程量变更备案表

附件1

工程变更管理审批流程图

""


对资料不全的当场指出,限期补充齐全

 

""

变更资料审查

 

""


附件2

工程变更专家论证流程图

""


若专家库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也可邀请专家库外具备专业技术资格专家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


附件3

工程变更审批表

申报单位:编号:

工程量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部位

变更内容和原因:

变更费用量预算

变更前(万元)

变更后(万元)

增减额(万元)

建设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工程变更备案表

申报单位:编号:

工程量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部位

变更内容和原因:

变更费用量预算

变更前(万元)

变更后(万元)

增减额(万元)

建设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案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