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2018年修改)
马政办〔2015〕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
马鞍山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
(2015年8月26日马政办〔2015〕50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4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马政秘〔2018〕84号)修正)
第一条 为发挥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团体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根据需要在本市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秉公监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四)熟悉社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
(五)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身体健康。
第四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直接选聘,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由有关单位推荐产生:
(一)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名额,向市人大、市政协、有关社会团体及单位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社会团体及单位经研究,并征得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同意,提出推荐聘请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程序,参照《安徽省特约人员聘任办法》有关规定。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自动解聘。可以续聘,但至多只能续聘一次。
第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和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按程序对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收回并依法注销《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连续3次以上无故缺席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严重损害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解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除履行第二款规定程序外,还应当书面通知市委统战部和有关民主党派市委。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市政府同意后,收回《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并书面通知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市委统战部和有关民主党派市委。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关注本市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反映社会各界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制定论证审查、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等活动;
(四)办理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二)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四)要求对所反映的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予以答复;
(五)参加政府法制工作有关会议及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学习,熟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执法
依据、执法程序等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知识;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各项活动,遵纪守法;
(三)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反映违法行政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五)与所承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六)不得以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身份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
(七)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字样;
(八)不得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行为。
第十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办理《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应当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需要查阅、复制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具的介绍信。
第十一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
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学习培训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了解、反映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牵头办理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并向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四)向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推荐单位或所在单位通报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五)与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27日发布的《马鞍山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马政办〔2007〕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