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1日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马鞍山)经济带实施方案》(马发〔2018〕17号)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会商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战略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全面落实“七大行动”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规划环评会商工作机制,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马鞍山)经济带。
二、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前端管理,保护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严守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三条红线,以规划环评为抓手,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位于长江干流马鞍山段及主要支流(水阳江下游、滁河、裕溪河)上游沿岸两侧的各县(区)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园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编制有关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时,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报审前,应附市辖区下游各县(区)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园区及有关部门明确的规划环评会商意见。
三、参与会商各方职责
(一)会商主体。法律法规中所确定的各类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为会商的主体,应在规划成果报送审查前组织完成会商工作,并将会商意见、会商意见落实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的篇章或者说明)一并报送环保部门。
(二)会商对象。会商对象一般为会商范围内所涉及到的各县(区)、镇(乡)、园区或者相关部门,也可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规划特点和可能产生的跨界环境影响情况具体确定。
(三)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协助指导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开展规划环评会商工作,并审查会商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发改、经信、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规划审查时,应结合环保部门对会商意见采纳情况的审核意见,进一步审查规划成果在用地和产业布局等方面规划管控措施。
四、主要内容
(一)编写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对长江干流马鞍山段及主要支流下游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拟采取的规划优化调整方案,以及最大程度预防、减缓跨界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二)评价重点。按照环保部《关于规划环评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的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在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一是加强空间管制,针对不同类型的规划,应结合跨界影响和资源环境承载情况,以保护生态空间为前提,合理划定生态、生产和生活空间红线,并提出优化生态、生产和生活空间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加强环境准入,在符合空间管制和总量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区域(流域)产业发展的环境准入条件,以便于规划采纳和实施。
五、会商程序及要求
(一)会商流程和时限。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在启动会商工作前10个工作日,将会商工作的开展形式告知会商对象,并向其提供会商材料。会商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商意见。
(二)会商开展形式。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专家评议等形式组织开展会商,并形成明确会商意见。
(三)会商意见内容。会商意见应聚焦跨界环境影响,明确说明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评价预防和减缓跨界环境影响对策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优化调整规划方案的具体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联防联控的措施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领导。涉及规划环评会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改、经信、住建、环保、规划、水利、国土等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扎实推进规划环评会商工作。
(二)科学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环评的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作为规划评估的重要内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相应的环保部门。
(三)建立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环评制度,强化科学决策程序,将规划环评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内容。针对实施方案中明确应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各类规划,在规划报批时,应将会商意见、会商意见落实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的篇章或者说明)等附件作为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上报,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项目暂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