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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9/01/17 1.7k 阅读 484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马鞍山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护马鞍山市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突发性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条例》;

《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6〕32 号);

《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 号);

《马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马政办〔2017〕9 号);

《关于印发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马鞍山)经济带实施方案的通知》(马发〔2018〕17号)。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主要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4种类型情景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适用于发生在马鞍山市境内,需要由市政府指导、督促、协调、处理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适用的地域范围为: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各县区(开发园区)可参照本预案制定适用于当地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于供水消毒及二次供水造成的供水事件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1.3.1 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1.3.2 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1.3.3 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1.3.4 水华灾害事件

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湖泊、水库)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解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的事件。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充分收集整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并与这些预案中的有关要求相互衔接。由于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上述预案中存在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本预案坚持从严原则进行要求。

1.5 工作原则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开展工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市政府根据处置需要设立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2.1 应急组织指挥部

市政府根据处置需要设立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内设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其成员单位为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马鞍山海事处、市消防支队、江东控股集团(首创水务公司)等单位或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及其它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各组成与职责分述如下:

2.1.1 总指挥职责

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日常职责: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1.2 副总指挥职责

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或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日常职责: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协调现场和场外应急处置工作;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1.3 协调办公室

由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水源地管理或环保局的工作人员组成。

日常职责: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时间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应急职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

2.1.4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应急办

日常职责:协调督促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应急职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履行综合协调职能,汇总上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市委宣传部

日常职责:做好应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宣传工作。

应急职责: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3)市环境保护局

日常职责: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应急职责: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4)市公安局

日常职责:负责危化品、危废品丢失、被盗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应急职责:依法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当地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5)市财政局

日常职责: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管理经费。

应急职责: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6)市国土资源局

日常职责:规划安排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应急职责: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7)市交通运输局

日常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应急职责: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8)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

日常职责:负责辖区内通航领域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防治船舶污染管辖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职责:调查处理管辖水域内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维持管辖水域内交通秩序,负责管辖水域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市水利局

日常职责: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应急职责: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10)市住建委

日常职责: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应急职责: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11)市卫生计生委

日常职责: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应急职责: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12)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日常职责: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应急职责: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3)市气象局

日常职责: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应急职责: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14)市经信委

应急职责:负责协调市电信、市移动、市联通公司做好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15)市农委

日常职责: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职责: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16)市商务局

日常职责:负责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安全危机所需要物资的储备工作。

应急职责:出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保障净水和其他相关物资的供应。

(17)马鞍山海事处

日常职责:负责长江马鞍山市段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

应急职责:调查处理管辖水域内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8)市消防支队

应急职责: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供水紧急状态下协助做好应急送水工作。

(19)江东控股集团(首创水务公司)

应急职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政府指令及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当所属水厂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加大水厂进出水质监测频次,发现水质异常时及时启动备用水源。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组织指挥部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2。

2.3.1 应急处置组

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从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或外部救援力量中选择成员。

日常职责:熟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要求,水体应急修复工作的步骤,积极参与培训、演练等工作,保证事故下的及时抢险修复。

应急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2.3.2 应急监测组

为应急监测机构,由环保、住建、卫生和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日常职责:负责日常水源、水厂和用户水龙头的水质监测;负责应急监测设备的维护及保养等;参与相关培训及演练,熟悉应急工作、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2.3.3 应急供水保障组

为供水保障机构,由住建、水利、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日常职责:参与相关培训及演练,熟悉应急工作。

应急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2.3.4 应急物资保障组

为后勤保障机构,由负责管理应急物资的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组成。

日常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管理工作;参与相关培训及演练,熟悉应急工作。

应急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2.3.5 应急专家组

为参谋机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日常职责:指导进行日常的应急工作,包括培训、演练、应急防护工程设施建设等。

应急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3.6 综合组

为综合协调机构,由市政府新闻办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应急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应急指挥部及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组成见附件。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预防工作应着眼当前、考虑长远,环保、水利、公安、水厂、交通运输、港航管理、海事、首创水务等部门要依托现有的监测网络,进一步强化预警监测与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污染来源预警体系。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饮用水源地相关水利、交通运输、港航管理、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增强敏感性,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高度关注排污企业污染事件以及车辆、船舶、码头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的信息,掌握特点及污染特性和是否会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等,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机关。

(2)水厂要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地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严格做好水厂取水口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对水源水质污染进行预警。

(3)环保部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污染源的监察力度,做好污染风险隐患调查工作,严格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排污活动。在日常监测过程中,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断面监测频次,提高监测水平,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和自动监测,保证水质风险预报的准确性和前瞻性,为合理、有效的开展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时间保障。

(4)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负责设置公路防撞栏,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正常通行。

(5)市水利部门严格监管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内河河道堆放物的清除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水源地的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时机情况,将预警分为两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表示。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当污染物迁移至1.3中描述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收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各县、区应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预警发布的对象应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工作。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一般情况下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5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可根据4.5中的具体要求,宣布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3 事件分级

对于红色预警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3.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供水中断,影响居民生活,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100人以上中毒。

3.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3.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暂时性中断或乡镇饮用水源地供水中断,影响部分居民生活,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3.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 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造成威胁,未造成停水,影响轻微。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下。

(2)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 10 人以下中毒。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

Ⅰ、Ⅱ、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面启动应急预案;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区(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确认后,部分启动本预案,提前调配各种物资,进行人力部署,严防事态进一步恶化。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报告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报告,由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其中,对较大级别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书面信息必须在事发后 1 小时内上报。报告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市有关部门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应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报告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2.2  信息报告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时间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4.3  应急处置程序

(1)快速出击

接到事件报告后,由应急指挥部指令各应急工作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测、防护、医疗、救援、交通等设备,在最短时间内(不得超过 1 小时)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2)现场控制

各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应根据各自职责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现场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3)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处理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①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伤病员,如有必要进行隔离;

②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③根据污染来源的种类,形成初步调查意见,确定污染种类;

④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包括污染源调查、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照相、摄像、录音,做好监督文书有关记录;

⑤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

应急处置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调查分析结论应包括:该事件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该事件的原因、经过、性质等。向应急现场指挥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大小,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4)污染处置

①相关县、区政府、住建部门、供水企业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督促供水企业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

②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公安交警部门迅速处置事件车辆,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泄漏情况,并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收储工作,防止污染进一步蔓延。公安消防部门迅速处置因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引发的火灾,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③环保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控制污染排放,如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排污;其次对水质安全进行应急治理,除依靠水体自净能力处理外,可针对性地采取人工投药或人工治理的方法减少危害的程度和范围。

④城市供水系统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首先开关相应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其次从上游或备用水源地紧急调用水源,改路供水,可暂时关停用水量大的生产、服务企业,首先满足城市居民用水要求;对技术可控制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⑤应急监测组加强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提高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同时注意观察水生动植物和农作物死亡情况。

(5)污染警戒区域划定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工作组向应急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由应急指挥部发布警报决定。

(6)污染跟踪

应急工作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 24 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7)调查取证

应急工作组需协同公安、环保等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4.4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市民发布关于水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影响通告或公告。在水污染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将水污染的来源、污染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预计污染的持续时间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方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关于水污染事件的信息。

4.5 应急终止程序

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状况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处置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县、区应当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和相应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工作。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事件调查处理会议,根据事件现场各应急工作组的事件调查报告,对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引发的结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报应急指挥部确认。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事件处置调查组,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由市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

6.2 财力保障

市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办理。抢险救援和污染处置费用由事件责任单位负责,事发县、区可先行代为支付,在处置工作结束后与事件责任单位结算。

6.3 装备保障

加强对重金属、石油类、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确保通讯畅通,环保部门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 物资迅速到位。

6.5 医疗卫生保障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中出现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路上运输工具由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调配,水上运输船只由属地政府和海事局负责征调,公安部门负责保障道路畅通。

6.7 人员安全保障

(1)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根据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灌装水。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6.8 治安保障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6.9 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各专业应急队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的决策水平。建立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数据库,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和修订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我市实际,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结合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新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7.2 宣教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应急机构联系方式

市政府热线联系电话:0555—12345。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官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以下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和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流程:污染物在一定时间内随着水体流动所经过的距离。

预警监控:在特定监测断面,选定特定指标,采用自动(在线)监测方式,监控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及趋势,为风险防控提供决策信息的一种手段。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24日印发的《马鞍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马政办〔2014〕78号)同时废止。

附件:马鞍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

马鞍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名单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市气象局、马鞍山海事处、市消防支队、江东控股集团。

一、应急处置组成员单位名单

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副组长:江东控股集团董事长;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江东控股集团。

二、应急监测组成员单位名单

组长: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成员单位: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疾控中心、市水利局、市住建委、首创水务

三、应急供水保障组成员单位名单

组长:市住建委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首创水务。

四、应急物资保障组成员单位名单

组长:市商务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水利局、江东控股集团、中国电信马鞍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马鞍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马鞍山分公司。

五、应急专家组成员单位名单

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气象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江东控股集团。

六、综合组成员单位名单

组长: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