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开展违规建设殡葬设施问题排查整治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9〕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和改善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现就加强我市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下同)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区域总体殡葬设施布点建设规划为依据,与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综合区域内人口、面积、交通、土地等因素,到2020年,各县区、开发园区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城关镇除外)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在县区、开发园区和乡镇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以外的农村地区,按布点规划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管护制度,制定统一的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和管理人员职责,做到有钱办事,有章理事,有人管事,服务周到,管理规范,群众满意。
二、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公墓占地面积按照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确定,不得超过200亩。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提供骨灰格位安放服务,可以采用骨灰堂(楼、廊、墙、亭)建筑形式,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单体建筑的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
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得超过50亩,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格位存放设施。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执行。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不低于50%。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等葬式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倡导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的,墓碑高不得超过0.6米。
三、建设资金
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县民政部门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予以补贴。对选择生态葬式的,纳入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补助范围。公益性公墓属非营利性公共设施,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四、监督管理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报省民政部门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方式加强管理维护。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收入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各公益性公墓单位要完善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在墓区内实行无烟祭祀和文明祭祀,禁止燃放烟花和鞭炮,禁止从事各种迷信活动。在传统祭祀时节,各公益性公墓单位要认真做好文明治丧和文明祭祀宣传,设置文明祭祀提醒标志,统一组织、有序引导祭祀活动。
五、职责分工
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用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殡葬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加强对建设工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管,严肃查处违反公墓管理法规的非法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殡葬价格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运营规范。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保障,加大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资金投入;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立项等审批工作,配合做好公益性公墓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划,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相关规划审批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结合区域环境特征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做好公益性公墓选址的论证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坚决查处毁林造墓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对丧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单位的销售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销售以及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的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单位的收费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园区要成立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有人抓的长效管理机制。
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倡导文明、节俭、科学的丧葬礼仪,倡导厚养薄葬,遏制旧俗陋习,树立文明新风。要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接受、了解国家的殡葬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推广殡葬改革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公示殡葬改革的措施、方法和要求,形成社会关心、群众支持的殡葬改革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保障殡葬改革的顺利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