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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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9/12/10 1.4w 阅读 214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马鞍山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饮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市县联动、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强化公益属性。农饮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财政投入是工程建设的投资主渠道,对受自然环境、工程特性、农民承受能力等条件限制运行困难的供水工程予以财政扶持,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实行城乡统筹。统筹区域供水总体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规模化,实现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

规范供水管理。加强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和服务水平,保障供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建设,强化对供水企业的监管,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全面建设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任务,全力推进小水厂兼并整合和关停工作,加快推进规模水厂改扩建、管网延伸辐射步伐,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初步实现区域供水规模化目标。

2022年,基本建立“一个体系、两个机制”,即城乡统筹、管理规范的供水保障体系;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责任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供水保障和服务水平,实现农饮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

二、建立供水保障体系

(一)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县、博望区、开发园区要统筹考虑区域内水源条件、净水厂和输配水管网建设等供水系统整体布局,将供水管网由县城向镇村延伸,通过政府收购或“转供水”等方式,兼并县域内供水企业,发展城乡供水一体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逐步实现县域供水“一张网”。花山区、雨山区要完善城乡一体化建设,努力实现首创水务直接抄表到户,全面实现农村居民共享城市优质供水服务。

(二)实施区域供水规模化。含山县、当涂县等暂不具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区,打破乡(镇)等行政区划限制,合理划定供水分区,优化县域内规模化供水工程布局。坚持“以城带乡、以大带小、能并则并、能联则联”的原则,依托规模化供水工程,分批次推进小水厂兼并整合,实现规模化供水工程联网并网。

(三)推行农村供水工程运营专业化。按照城乡一体化和区域供水规模化发展方向,鼓励通过依托县城供水公司和规模化供水企业或单独组建等方式,成立县级或区域供水公司(集团),承担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经营管理工作,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对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由乡镇组建管理公司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实现管理维护专业化。

(四)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规范化。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努力降低生产单耗。规模水厂要做到全日制供水。

(五)实施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制度化。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划定,由所在地方乡镇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由提出方案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护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巡查,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污染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同时向县级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建立健全水厂自检、水质检测中心巡检、卫健部门监测的三级水质检测监测网络。规模水厂(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下同)要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定期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自检。县级检测中心应具备不低于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正常开展县级水质检测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并及将监测结果通报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水利部门定期提供供水单位基本信息。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检测项目及频次按照《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执行。

(六)规范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农饮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农村自来水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实行“两部制”水价制度时,应广泛征求受益群众意见。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农村公共用水应明确缴费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应会同供水单位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居民供水入户部分管道材料和安装费用可由用户负担,每户不应超过300元。

(七)加强农村供水设施保护。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进村管网以上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受益村委会,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户。建立供水管网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的行为。对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八)加快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县级农村饮水管理机构要依托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从取水、制水到输配水的供水过程监管,规模水厂要加强生产控制、在线监测、视频安防等系统建设。日供水规模5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要设置关键供水指标、主要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的在线监控和视频安防措施。

三、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

(一)明确政府工作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饮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饮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委员会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水利部门负责农饮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饮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供水水价日常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三)压实农饮管理机构责任。加强市、县两级农饮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饮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强化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监管,开展水质巡检,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

(四)落实供水单位主体责任。供水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四、建立健全政策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市、县区(园区)均要设立农饮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各县区(园区)应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项使用、专账核算,专门用于农饮工程运行维护。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补助。

(二)落实农饮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农饮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建设运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三)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重点加强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和轮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供水单位新进人员应培训后上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农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稳步推进”一个体系、两个机制”建设。

(二)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饮工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考核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要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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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