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政办秘〔2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2日
马鞍山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源头防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联防联控,全防全控、严惩重罚,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市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市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实现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通过铁路或水路运输比例逐步提高。
二、清洁柴油车行动
(一)加强新生产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分工负责单位详见附表,下同)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按规定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
(二)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强化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在秋冬季加大检查力度。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其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对于重点场所及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加强重型车辆道路行驶管理。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制定重型载货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自2019年起,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我市柴油车保有量的80%。
(三)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重点监管为市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等违法行为。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
(五)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加强数据的实时更新维护与交换机制,实现数据共联共享。推进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建设和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
三、清洁柴油机行动
(六)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2020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七)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2019年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做到重点场所全覆盖。秋冬季期间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
(八)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
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
(九)强化综合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全部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
(十)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
四、清洁运输行动
(十一)提升铁路货运量。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从公路转向铁路。加大货运铁路以及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强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
(十二)推动发展绿色货运。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查进度,在确保生态环境系统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提升铁路和水路运力。
(十三)优化运输车队结构。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鼓励开展燃料电池货车示范运营,建设加氢示范站。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的便利通行政策。
五、清洁油品行动
(十四)加快提升油气质量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执行内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标准和天然气质量标准,大幅降低硫含量等环境指标限值。
(十五)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管理制度。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
(十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2019年底前,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
(十七)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分别成立辖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属地责任,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认真监督落实。
(十九)加强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标准等。健全环境诚信体系。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
(二十)加强税收和价格政策激励。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
(二十一)加强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尾气排放深度治理。
(二十二)加强奖惩并举和公众参与。建立完善奖惩并举机制。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
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教育引导机动车船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引导支持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和监督。
附件:马鞍山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分工表
附件
马鞍山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分工表
|
类别 |
重点工作 |
主要任务 |
工程措施 |
分工负责单位 |
|
清洁柴油车行动 |
加强新生产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 |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 |
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经信局、市公安局等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
|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
||
|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 |
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对市内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5%,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市内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按规定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马鞍山海关、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交运局等配合 |
||
|
清洁柴油车行动 |
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 |
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 |
推行“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处罚代码6063,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排放不合格车辆进行处罚。强化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其限期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对于登记地在外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构建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将遥感监测(含黑烟抓拍)、路检执法发现的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实现动态管理,严禁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进出重点用车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 |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 |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具备条件的要抽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在秋冬季加大检查力度。 |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 |
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其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运局等配合 |
||
|
清洁柴油车行动 |
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 |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 |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沿江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外,不允许其他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 |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经信局等配合 |
|
加强重型车辆道路行驶管理 |
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制定重型载货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 |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 |
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自2019年起,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我市柴油车保有量的80%。 |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 |
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
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市异地排放检验。2019年10月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货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于为市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将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纳入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对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不经检验而出具数据报告、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 |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 |
市交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
||
|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 |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年10月底前,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 |
市交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
||
|
清洁柴油车行动 |
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 |
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 |
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 |
市交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安局等配合 |
|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 |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
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 |
利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加强数据的实时更新维护与交换机制,实现数据共联共享。全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确保排放检验数据实时、稳定传输。推进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建设,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环保取证、公安处罚、部门配合”的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机制。继续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并进行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运局等配合 |
|
|
清洁柴油机行动 |
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 |
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 |
2020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对市内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市内销售但非市内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依法实施环境保护召回。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港航局、市市场监管局、马鞍山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清洁柴油机行动 |
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 |
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 |
2019年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物流园区、高排放控制区等为重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做到重点场所全覆盖。秋冬季期间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加强长江干线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提高船用燃料油硫含量控制要求,内河水域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 |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港航局、市交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科技局等参与 |
|
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 |
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 |
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推动内河船舶治理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 |
市农业农村局、市交运局、市港航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配合 |
|
|
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
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
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全部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强化船舶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提高抽检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港航局、市发改委等配合 |
|
|
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 |
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 |
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全市主要港口和船舶控制区内的港口,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20年底前,内河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港口的50%以上集装箱、客滚、邮轮、1千吨级以上客运和3千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2020年底前,长江干线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 |
市港航局牵头,市发改委等配合 |
|
|
清洁运输行动 |
提升铁路货运量 |
提升铁路货运量 |
落实省运输结构调整方案的铁路货运量提升要求,利用马钢姑山矿至马钢生产基地既有铁路,实现中短距离公路货运向铁路转移,铁水联运比例达到70%以上。加快郑蒲港铁路专用线工程建设,确保2020年底前建成投运。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从公路转向铁路。加大货运铁路以及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强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实现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到2020年重点行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 |
市交运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等配合 |
|
推动发展绿色货运 |
推动发展绿色货运 |
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查进度,在确保生态环境系统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提升铁路和水路运力。符合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要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驼背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多式联运及堆场建设。推行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集装箱货运方式。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支持运输企业资源整合重组,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 |
市交运局、市港航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等配合 |
|
|
优化运输车队结构 |
优化运输车队结构 |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集疏港、天然气气源供应充足地区应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港口、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鼓励开展燃料电池货车示范运营,建设加氢示范站。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便利通行政策。 |
市交运局、市港航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邮政局等配合 |
|
|
清洁油品行动 |
加快提升油气质量标准 |
加快提升油气质量标准 |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执行内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标准和天然气质量标准,大幅降低硫含量等环境指标限值。 |
市发改委、市港航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
|
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管理制度 |
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管理制度 |
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推进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建立车用油品、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 |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
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
2019年底前,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全部具备油气回收条件。 |
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港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
|
|
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 |
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 |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按照年度抽检计划,在加油站(点)抽检车用汽柴油15个批次,对重点企业自备油库开展抽查。市内国省公路沿线加油站点持续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抽检车用尿素5组,覆盖所有加油站。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加大检查频次,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2019年,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保障措施 |
加强组织领导和压实工作责任 |
加强组织领导和压实工作责任 |
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分别成立辖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属地责任,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认真监督落实。 |
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加强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 |
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健全环境诚信体系 |
严格执行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技术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机动车遥感检测仪器校准规范、柴油车和工程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规范、柴油车排放治理技术指南、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维修站建设和联网、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汽柴油清净剂标准以及机动车报废回收管理办法等。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机动车生产或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 |
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马鞍山海关等配合 |
|||
|
加强税收和价格政策激励 |
实施税费优惠政策 |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 |
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等配合 |
|
|
加强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 |
加强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 |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对淘汰更新老旧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货车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成效显著的地方,财政在安排有关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2019年底前,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大力支持港口岸基供电,对于港口、铁路等特殊领域的新能源动力作业机械,加大技术研发和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及老旧机车更新换代。有效提升车船用液化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研究制定物流通道沿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建设规划。 |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港航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
|
|
加强奖惩并举和公众参与 |
建立完善奖惩并举机制 |
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建立考核激励和容错机制,及时表扬奖励工作成绩突出,以及敢于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相关单位,由市政府公开约谈主要负责人。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
|
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 |
创新方式方法,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机动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教育引导机动车船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提高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和尿素、及时维护保养的自觉性。引导支持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和监督,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通过微信平台(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平台”)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教育局等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