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政秘〔202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维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政令畅通,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决定对《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报批前城市规划审查的意见》等11件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报批前城市规划审查的意见(马政办秘〔2016〕17号)
将第一条中的“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咨询”修改为:“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咨询”。
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工作的意见(马政办秘〔2017〕79号)
(一)将第二条第(四)项“完善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照规定进行自检,自检满足要求的,建设单位持竣工核实技术报告、批后监督检查表等申请规划核实”中的“、批后监督检查表”删除。
(二)将第三条第(一)项“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中的“城乡规划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各县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市经开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向市属开发园区下放权限的通知》(马政秘〔2020〕7号)要求组织实施”。
(三)将第四条第(二)项中的“落实分段联动和分类监管。严格经营性开发项目建设时序管控,按照一楼一证原则,规范建设工程许可证发放,及时启动批后监管流程,有效保证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同步完成”中的“按照一楼一证原则”删除。
三、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03〕30号)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修改为:“住建部”。
(二)将第六条中的“各有关部门”修改为:“各相关主管部门”。
(三)将第八条“管线工程建设须在城市道路、公路和规划红线内进行”中的“和”修改为:“的”。
(四)将第九条第(一)项中的“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修改为“电力管”。
将第(二)项中的“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修改为“通信管”。
(五)将第二十条中的“(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删除。
(六)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五)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删除。
(七)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修改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八)将第二十九条中的“验改”修改为:“核实”。
(九)将各条款中的“市规划局”均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马政办秘〔2016〕134号)
将相关条款中的“马鞍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修改为:“马鞍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
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18〕43号)
将相关条款中的“马鞍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修改为:“马鞍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
六、马鞍山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马政办〔2017〕68号)
将相关条款中的“市经信委”修改为:“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七、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防工程平时停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15号)
将第八条“结合住宅小区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作为停车使用时,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修改为:“结合住宅小区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作为停车使用时,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八、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马鞍山市“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8〕52号)
(一)将《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中的“鼓励贷款银行给予企业贷款利率优惠,其上浮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修改为:“鼓励贷款银行给予企业贷款利率优惠,其上浮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
(二)将《马鞍山市“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鼓励贷款银行给予企业贷款利率优惠,其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修改为:“鼓励贷款银行给予企业贷款利率优惠,其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9〕4号)
将第二条第(一)项第3点中的“司法部门”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十、马鞍山市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2018〕26号)
将第十七条中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向市档案主管部门举报,市档案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十一、马鞍山市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2015〕52号)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市档案馆定期公布各市直单位电子档案移交进馆情况”。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