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委托招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马鞍山市委托招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委托招商
本实施方案所称委托招商是指市投资促进中心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活动。
二、委托对象
本实施方案所称委托对象是指与市投资促进中心签订《马鞍山市委托招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重点行业排名100强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等大型公司及其负责人或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二)符合我市重点发展行业的专家学者或重要科研人员;
(三)经合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中介机构、商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园区)、校友会等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专业咨询机构;
(五)国家级、省级重点发展产业基金管理机构;
(六)其他有项目资源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委托程序和方式
(一)市投资促进中心在其官网发布委托招商公告后,具备本方案第二条相应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委托单位申报提交《马鞍山市委托招商委托对象申报表》(见附件);
(二)市投资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提交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名额每年原则上不超过5个;
(三)委托对象名单确定后,市投资促进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对象签订《合作协议》,并颁发马鞍山市产业发展顾问(单位)证书;
(四)《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工作职责及任务、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约定、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为两年,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协议期满后,如在完成招引项目任务基础上,仍有在实施阶段项目的委托对象,双方原则上可续签;招商成效突出的委托对象,优先参与下一协议期委托招商工作。
四、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组织宣传推介我市投资环境不少于4次;
(二)协助组织开展招商经贸活动2次;
(三)提供产业和项目日常咨询服务4次;
(四)每季度提供有效招商项目线索不少于3条;
(五)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委托对象在协议期内邀请来马考察企业(中层及以上高管带队)分别不少于5家、10家,其中,行业龙头企业分别不少于2家、3家;
(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委托对象在协议期内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新签约(正式签约)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大项目不少于2个。
五、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一)工作经费
1.自然人委托对象工作经费10万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委托对象工作经费20万元,对有特殊招商资源的委托对象的工作经费可“一事一议”;
2.委托招商工作经费列入市投资促进中心年度部门预算;
3.《合作协议》签订后,市投资促进中心及时向自然人委托对象拨付经费3万元、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委托对象拨付经费6万元;
4.市投资促进中心根据协议约定委托对象工作任务完成过半时,按照《合作协议》再向自然人委托对象拨付经费3万元、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委托对象拨付经费6万元;
5.协议期满,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相关部门、项目落户载体单位进行评审。评审认定委托对象完成招引项目任务的,市投资促进中心按照《合作协议》及时向委托对象支付剩余经费;未完成任务的,不再支付剩余经费;
6.委托对象须向市投资促进中心出具符合财务规范的发票或收据凭证。
(二)奖励费用
协议期内,引进落地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大项目,视该项目投资总额、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产业带动效应等情况,由项目落户载体单位根据相关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六、日常管理
(一)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委托招商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向委托对象提供我市投资环境及招商要素介绍、招商引资政策和重点发展产业招商指南等;及时通报我市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合作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和拟对接重点企业需求。
(二)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与委托对象保持日常联系对接,及时联合有关载体单位跟进委托对象提供的项目信息,必要时提请市领导高位推进。
(三)委托对象在接触到相关项目信息时,须及时报市投资促进中心,作为委托招商引进项目认定依据。
(四)引进项目的确认。委托对象引进的项目,及时向市投资促进中心申报,经载体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七、监督机制
(一)委托对象应遵守《合作协议》的各项规定,在受托事项、时限范围从事招商活动。委托对象如违反委托招商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市投资促进中心可依法终止《合作协议》。
(二)对引进项目和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委托对象,除依法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经费管理及监督使用。
八、本方案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开发园区和市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九、原《马鞍山市鼓励以商招商(委托招商)实施办法》(马政办秘〔2017〕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马鞍山市委托招商委托对象申报表
附件
马鞍山市委托招商委托对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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