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
马政办〔202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马鞍山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
登记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空间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市级管理范围内(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慈湖高新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国有建设用地的地表以下空间,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式地下空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对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第四条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取得、合理利用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兼顾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的地下空间所有权属于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取得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地下空间建设条件纳入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随地表部分一并办理用地手续。
(二)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取得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地下建(构)筑物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按照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办理划拨供地手续,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2.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以协议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并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指标后,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结建式和单建式商业综合体、商业服务业设施,按照《马鞍山市商业综合体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商业综合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地下一层,出让起始价按照不低于地下建设所在区域相对应用途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价的20%确定,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计缴土地出让金。单建式地下空间用途为停车场(库)、仓储的,参照同等区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40%确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地下空间相关规划进行地下空间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依法办理勘测定界、用地预审及用地红线等审批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工程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等内容。
第八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所对应的最高出让年限。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出让年限与地表建(构)筑物的出让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用途分别确定最高出让年限。
第九条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地下空间可以按规定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
结建式项目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单独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地下空间部分在用地复核验收前暂不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用地复核验收后,再办理地下空间不动产产权登记。
第十条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以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最小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但是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地下空间不得分割转让的除外。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地下空间”,并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第十二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并按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权属范围。
(一)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单独登记。结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的,地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一并设立初始登记,注明地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对地下建设条件复杂,地下空间范围及规划指标建设期间难以准确界定的,可先办理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注记“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层地下空间应当划为同一宗地,起止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的引道(正负零以下部分)应当划入相应地下空间宗地。
(二)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需分割登记的,可根据各自建筑面积按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建筑面积以住建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三)建筑区划内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地下车位,在设置永久性固定四至界址点(线)和编号后,方可以“个”作为基本单元申请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备注线内使用面积。业主凭住建部门备案的合同等有效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车位按合同纳税,登记发证时在主房不动产登记簿和权证后附记“***号车位”。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的,不予出售、附赠,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人防工程的位置和面积未明确的,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试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