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05 4.2k 阅读 537 点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23〕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招标活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发起的招标活动符合规定条件。

项目招标前资金来源应当落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企业垫资建设。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施工招标,对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也可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时,应当要求施工图设计单位深化设计深度,在编制施工图的基础上,按照工程计价规范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

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市公管部门可以抽查部分项目的价款结算情况。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向公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公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

第九条市公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评标办法导则。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导则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认真组织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文件约定工程预付款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方式、金额、时间、比例、扣回及相关责任主体等。

第十条公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指导和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纠正不合理限制条款。

第十一条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方案,明确可调整价格材料的范围、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价格形式。

对施工图纸设计深度达到国家规范要求、能够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各分项工程内容和数量确定的市级及以下政府投资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采用总价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缴纳方式、金额、比例、退还方式和退还条件。推行电子保函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第十四条招标人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依法允许分包的,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允许分包。如允许分包,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分包的内容、资格要求等条款。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落实价格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新建的政府投资或其他国有投资的项目中,鼓励招标人选取一定比例的重点项目以联合体方式招标。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合理测算投标成本,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投标人应对照设计图纸等文件认真核对随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发现存在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等情形,需要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应按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公管部门应加大对开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和考核。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管部门报告。

公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况进行评审。认为投标人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符合评定分离适用范围的项目,也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及时推送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数据。具备满足保密要求和视频传输条件场地的,可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健全合同履约管理机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向相关行业部门反馈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合同约定情形。

公管部门应加大标后监管,督促中标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文件承诺进行履约。

公管、住建、交通、水利、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处理机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公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有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造。

第二十四条公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智慧监管,全面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提升监管效能。

公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督、专项督查等形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住建、交通、水利、园林等有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管、住建、交通、水利、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执法监管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