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对《马鞍山市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马政秘〔2023〕45号)、《全面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马政办秘〔2023〕9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马鞍山市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马政秘〔2023〕45号)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积极招引风投创投机构。对新设或迁入的风投创投机构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马鞍山市内企业且存续期内履行承诺义务的,由风投创投机构注册地财政按其实缴到位资金(扣除本省、本市各级政府出资,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出资后的实际到账金额)的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
(二)将第四条第(十七)项修改为“享受本政策奖励的风投创投机构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须按规定退还相关政策奖励资金,资金退回由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园区具体负责”。
二、全面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马政办秘〔2023〕9号)
(一)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创新统筹开发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政策支持’的方式,鼓励多方资本参与,探索集投资、建设、运营为一体的专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模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强化政策支持。实施电价补贴退坡政策,对2023年至本方案印发并网投运的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并网后次年实际发电量按0.2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电价补贴;对本方案印发之后至2024年12月底前并网投运的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并网后次年实际发电量按0.1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电价补贴;2025年起并网投运的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不予补贴。全面落实用能抵扣政策,‘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对部分责任单位作出修改。
上述文件有效期不变,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马鞍山市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2.全面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附件1
马鞍山市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2023年6月16日马政秘〔2023〕45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9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修改)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秘〔2022〕241号),进一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在我市开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促进我市创新创业资本蓬勃发展,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带动科技成果实现转化落地,制定本意见。
一、培育多元化风投创投市场主体
(一)积极招引风投创投机构。对新设或迁入的风投创投机构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马鞍山市内企业且存续期内履行承诺义务的,由风投创投机构注册地财政按其实缴到位资金(扣除本省、本市各级政府出资,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出资后的实际到账金额)的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
(二)培育本土风投创投机构。支持行业优质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创业资源丰富的机构在马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风投创投机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设立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并购基金。支持县(区)、园区推广“基地+基金”“产业+基金”等模式,围绕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及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组建风投创投基金。(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风投创投机构。支持国有企业新设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智能制造基金、新模式新业态基金等,引导更多创新创业资本聚集我市。支持国有风投创投机构建立核心团队持股、个人业绩分配、薪酬激励机制。开展国有企业跟投试点,探索管理团队跟投机制,全部跟投人员跟投总额不超过国有投资额的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引导风投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对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满两年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科技局〕风投创投机构对单个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五年内发生实际损失的,按照风投创投机构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支持风投创投“募投管退”联动发展
(五)拓宽风投创投募资渠道。支持政府引导基金或母基金等参与设立风投创投基金。对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或合伙子基金投资市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2倍,天使类子基金不低于1倍。(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江东控股集团,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基金虽未投资,但引入的高质量项目和重大制造业项目,经落地载体认定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视同为返投。(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支持风投创投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发行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风投创投机构争取国家级、省级资金投资。(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六)健全市县联动招商机制。统筹形成市县协作、部门联动机制,对于我市重点引进、服务战略发展的重大产业基金、重点优质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政府各部门与风投创投企业、创新项目的对接服务。支持我市十大新兴产业“双招双引”推进组工作专班与风投创投机构合作,定期推送优质项目资源。支持各县区、开发园区制定特色化政策措施,叠加市级政策优势,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十大新兴产业“双招双引”推进组工作专班办公室)
(七)畅通风投创投投资渠道。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风投创投机构的合作对接机制,挖掘科研成果市场价值,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实现资本和创新创业协同互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投资促进中心)建立我市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与风投创投机构名单双向推送对接机制,引导风投创投机构投资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支持上市公司运用风投创投等方式,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横向兼并、纵向一体化收购和产业链整合。(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八)提升政府基金市场化水平。优化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政府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参股比例30%以下(含)的子基金,在有法律授权和收益约定的前提下,可以不派驻董事、不设定一票否决权,实现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审计局〕优化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人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方式,综合考虑管理机构的配资能力、募投能力、产业投资经验、运营管理能力等条件遴选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市十大新兴产业“双招双引”推进组工作专班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建立让利激励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基金适度让利激励机制,对获得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参股的风投创投基金,返投我市比例达到政府引导基金对该基金实际出资额1.5倍(含)以上的,基金退出或清算时,在满足年化收益率6.5%(单利)的基础上,将政府引导基金中归属财政资金的超额收益的不超过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返投认定以合作协议约定的认定标准为准)。〔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
(十)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合理设定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的风投创投子基金投资风险容忍度,按照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创投基金、天使投资基金最高分别为20%、40%、80%的投资损失允许率,对基金整体收益进行绩效评价、审计评估。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处罚依据。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规定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规定,符合中央、省市领导干部容错免责情形的,在基金考核评价、审计以及财政、国资等运营监管考核时不进行负面评价。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丰富风投创投退出渠道。鼓励风投创投机构通过被投企业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产业集团与风投创投机构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对风投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培育。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并购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支持风投创投基金通过被投企业投资份额转让、并购重组、非交易过户股票实物分配等方式退出。〔责任单位:市十大新兴产业“双招双引”推进组工作专班、江东控股集团,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打造风投创投优质营商环境
(十二)优化风投创投行业市场准入。优化商事登记流程,落实私募基金综合研判机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畅通风投创投落户渠道,为风投创投机构备案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搭建风投创投对接交流平台。发挥金融相关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投资端与需求端对接服务平台,拓宽风投创投项目与资金来源。鼓励和支持风投创投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在我市举办股权投资领域专业化活动,搭建地方政府、企业家、投资机构、商协会、产业联盟等多方参与的资本对接交互平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马鞍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马鞍山监管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江东控股集团〕
(十四)培育良好资本文化。风投创投机构及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我市人才培养、引进、服务等相关政策的,由相关政策执行部门申报兑现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风投创投专题培训,提高企业家和党政领导干部懂资本、用资本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江东控股集团)探索建立符合风投创投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风投创投管理体制,完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和股权转让方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其他说明事项
(十五)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马鞍山市,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风投创投机构,具体包括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其中: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六)第四条中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
(十七)享受本政策奖励的风投创投机构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须按规定退还相关政策奖励资金,资金退回由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园区具体负责。
(十八)本政策所涉奖补资金,原则上由市与县区(开发园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同一机构就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奖励补贴,且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兑现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政策每半年集中兑现一次。
(十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原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2
全面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
(2023年2月9日马政办秘〔2023〕9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9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修改)
为深入贯彻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分布式光伏应用,努力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安徽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安徽省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发挥我市光伏应用良好基础,加强统筹谋划和数字赋能,全面统筹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大规模、高质量开发,“十四五”末全市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装机占可开发资源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大幅提升、绿色电力供给能力显著增强、用能结构稳步优化,加快构建以光伏发电为主体的新型能源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作用。强化光伏应用示范带动,将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打造成市场化程度高、普及面广、高质量发展的惠民实事工程。
(二)坚持统筹安排和整体推进。统筹旧城改造、美丽乡村、未来社区、招商引资等工作,在客观真实摸查屋顶资源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各地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规划,根据各类屋顶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和开发难易程度,科学安排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批有序推进。
(三)坚持因地制宜和就近消纳。发挥区域资源优势,积极推进集中式与分布式光伏并举发展。优先支持建设条件好、用电量大、电力消纳有保障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有序推进复合型集中式光伏电站。
(四)坚持规范管理和安全可靠。严格执行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并网、运维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严守安全底线,强化并落实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和属地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光伏电站安全稳定运行。
三、重点领域
(一)“光伏+”公共建筑
党政机关要带头推进光伏建设,利用办公楼屋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可利用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安装条件的,须100%安装光伏。力争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方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推动各类国有企业、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机构利用屋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光伏+”院校
全市大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利用行政办公楼、实验楼、教学楼、图书馆、宿舍等屋顶、车棚顶及闲置用地建设光伏设施,打造阳光校园、幼儿园,开展节能减碳绿电科普教育。学校新建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满足结构性安全、具备安装条件的既有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光伏+”医院
鼓励全市医院利用住院楼、门诊楼、车库等屋顶建设光伏设施。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利用门诊楼等屋顶、车棚顶及闲置用地建设光伏设施。医院可利用的屋顶安装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光伏+”商业
鼓励在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宾馆、餐饮、影院、大剧院、会展中心、仓储物流园区、商务写字楼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推动旅游度假区、公园、游乐园、文博院馆等文化旅游景区利用游客集散中心屋顶、管理用房屋顶、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打造具有光伏特色的旅游景区。力争各类商业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贸促会、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五)“光伏+”农业
推广农光互补、光伏+设施农业等低碳农业模式,支持在符合政策的农作物大棚、农业管理用房屋顶、可利用空地建设光伏设施,发展低碳零碳农业模式。鼓励设施畜(禽)养殖业结合牧业生产,在畜(禽)舍上方建设光伏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湿地保护管控、严守生态红线基础上,支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滩涂、水域稳妥推进光伏设施建设。鼓励在养殖鱼塘等水面建设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六)“光伏+”工业
鼓励在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小微产业园区等开发园区标准厂房屋顶及车棚顶建设集中连片光伏设施,打造分布式光伏示范区。新建工业厂房及配套用房,按照“宜建尽建、愿建尽建”的原则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其中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光伏安装条件的新上项目厂房,力争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100%,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100%。鼓励新建厂房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建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七)“光伏+”居民
鼓励在城市联排别墅、住宅小区、公寓楼、安置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屋顶及庭院、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大力推进光伏应用,打造一批光伏社区。鼓励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文化礼堂等大楼屋顶建设光伏设施,提高村集体收入。鼓励村民利用自建房屋顶、庭院和周边空地建设光伏设施,加快绿色能源在农村普及与发展,打造一批光伏村。力争村集体可利用建筑屋顶安装比例不低于4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八)“光伏+”交通
支持在车站、公交站亭、公路服务区、高速收费站等上方屋顶建设光伏设施,具备安装条件的车站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全部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在路灯、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领域推动光伏应用,打造绿色智慧交通。在确保安全稳定前提下逐渐将传统能源交通信号系统改造为光伏发电系统供电。(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马鞍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重点任务
(一)创新统筹开发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政策支持”的方式,鼓励多方资本参与,探索集投资、建设、运营为一体的专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模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精准摸排可开发资源。按照行业主管和属地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摸排各类可利用开发资源,组织编制全市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总体方案,按照各类建筑和设施屋顶安装光伏比例目标,充分考虑屋顶建设条件和负荷消纳能力,制定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分类分批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各行业主管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强化光伏发电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规范开发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等作为项目备案和开发建设的门槛。做好项目备案信息核实,及时组织清理备案满2年未实质开工建设的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密切跟踪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及早开工及早并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电站运维保障。建立完善全市能源管理平台,实现全市光伏电站统一在线监管,组建专业的运维服务与技术支持队伍,加强对光伏电站运维管理。鼓励存量电站改造提升,通过设备更换、组件自清洁改造等方式,提高发电效率降低运维成本。强化光伏电站运行效率综合评价及质量抽查,将单位装机发电量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依法处理。(责任单位: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五)做好光伏发电消纳。注重开发应用与电网接入有效衔接,综合考虑本地区电网承载及消纳能力,做好区域电力平衡。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提升高比例光伏并网适应性,保障光伏项目大规模接入需求,确保大量分布式光伏并网后安全稳定运行。加快光伏储能设施建设,鼓励光伏电站合理配置储能系统,为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撑及一定调峰能力。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可接入容量和不宜接入区域清单发布机制,实现合理有序并网消纳。(责任单位:马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六)探索新型发展模式。创新“光伏+”应用,开展“光伏+5G”、“光伏+制氢”、“光伏+数据中心”、光储充一体化等新应用探索研究。探索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实现光伏、储能、热泵、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系统等集中应用,促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马鞍山市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指导全市光伏应用发展。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开发园区要相应建立工作专班,健全组织架构和职责体系,做好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支持。实施电价补贴退坡政策,对2023年至本方案印发并网投运的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并网后次年实际发电量按0.2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电价补贴;对本方案印发之后至2024年12月底前并网投运的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并网后次年实际发电量按0.1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电价补贴;2025年起并网投运的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不予补贴。全面落实用能抵扣政策,“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要素支撑。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实施促进光伏发展的绿色保险、绿色债券及信贷政策。鼓励企业采用挂牌上市、发债融资等形式,吸引民营资本、风险投资等资金参与光伏开发利用。鼓励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和融资服务平台,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企业光伏项目融资服务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马鞍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马鞍山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考核机制。市各行业主管单位要按照任务要求,制定各领域促进光伏应用发展细化方案,明确推广计划,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将光伏发展作为能源低碳转型发展工作的重点,按照年度发展目标,落实光伏开发任务。建立定期通报和考核评价制度,及时通报各县区、开发园区光伏开工及并网进度,总结梳理经验做法,做好创新亮点宣传,形成比学赶超良好氛围。加大考核通报力度,将光伏发展情况纳入各县区、开发园区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各行业主管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