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试行)》的通知

2025/03/11 1.1w 阅读 57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牵头职责,对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为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并负责协调处理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噪声污染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全市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2日   


马鞍山市《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

部门职责分工(试行)

序号

条款

法律内容

职责分工

1

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2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评估施工情况,监督施工单位施工期间遵守声环境质量控制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具证明。

3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由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实施治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并提前告知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由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部门负责。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生活噪音扰民监管,发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巡查发现、劝阻制止和及时报告的主体作用;民政部门负责对殡葬领域噪声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对居民集中区域内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但本分工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海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中,对生产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对销售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对进口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由海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对使用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6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7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第一项由住房城乡建设等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行使监督管理,需要实施处罚的移交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第二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具证明,违反该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8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各类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统一管理。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实施处罚的交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其他单位自行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9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海事、公安部门负责。其中,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10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由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中,已建成的各级公路、轨道交通和铁路干线、城市道路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噪声污染的,由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涉及园林绿化领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

11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一项、第三项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第二项由公安部门负责。其中,沿街商铺、摊贩经营、餐饮服务、住宅楼和商住楼内金属木材石材加工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商业经营等活动中高音喇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12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一项、第二项由公安部门负责;第三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中,文化娱乐场所、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聚会、广场舞等活动由公安部门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违反第三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说服教育,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13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管部门参与配合。其中,违反第一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违反第二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管部门参与配合。

说明:本方案未列明的噪声污染问题,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由市生态环境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确定牵头负责部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