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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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5/11/06 8.5k 阅读 415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马鞍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1231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马鞍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马政办〔202219号)同时废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7日        

马鞍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科学有序应对各类突发自然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马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县级人民政府”若无特殊说明,均包含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慈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防委)负责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对外交流与合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安防委统筹指导全市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安防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安防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工作组

应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时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国防动员办、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气象局、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中医药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救治,以及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林业局、马鞍山金融监管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市邮政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市文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中医药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市委社会工作部、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中医药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检查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

8)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市文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团市委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恢复运行。

2.3 专家委员会

市安防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市安防委有关单位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市安防委办公室和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市安防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强化应急值守,组织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3)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相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园林、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新闻媒体相关平台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安防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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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响应措施

市安防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防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做好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应急准备。

3)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市安防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

6)军队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中医药局)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安防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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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响应措施

在四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救济受灾群众,抢救伤病员,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2)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3)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市安防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安防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安防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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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响应措施

在三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市安防委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市安防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灾情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4)灾情稳定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安防委。市安防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安防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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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响应措施

在二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市安防委常务副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防减救灾委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中医药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别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应急通信保障、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城市供水供气及市政设施修复、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和应急测绘、生态环境变化监测和调查评估、科技成果支持等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全市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安防委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者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如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安防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受灾地区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市应急管理局动态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密督导。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按照有利于防灾避险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房屋财产类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受灾地区资金申请,会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重建规划选址、质量安全管理、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市应急管理局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好本级资金。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资金支持的,由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市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统筹考虑灾情等因素提出冬春救助资金安排意见,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下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方案,精准确定救助对象,明确发放标准,强化冬春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给救助对象。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工作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同级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市、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1.2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资源,相关部门依职责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布局,提升存储条件。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需要,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提升救灾物资保障水平和应急调运、前沿投送能力。按照省级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地区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组织储备必要物资,完善市级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并及时抢修恢复受损公用通信网络。

7.3.2 依托国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公用网络资源,完善覆盖全市各级的灾情信息报送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情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个人安全防护等设备。

7.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的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保障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大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建设,深度参与自然灾害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7.5.2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镇村设置AB岗。

7.5.3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7 科技保障

7.7.1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不断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相关部门依职责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乡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救灾应急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市安防委办公室协同市安防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马鞍山市自然灾害救助主要环节和流程参考图

9.2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9.1

马鞍山市自然灾害救助主要环节

和流程参考图

图片5.png

附件9.2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部门单位“三定职责”,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认真履行好部门(单位)职能,群策群力高质量完成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

市委组织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加强负有防灾减灾救灾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市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内容纳入宣传重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列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新闻报道,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社会工作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在受灾地区党委政府统一调度下,科学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委网信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协调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应对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依法整治有关网络谣言和非法信息;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市直机关工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动员组织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负责与省政府总值班室的衔接报告,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值班机构保持联络畅通;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系统值班、信息报告工作;收集报告突发事件及敏感事件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及值班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市新闻传媒中心: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做好发布减灾救灾信息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和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纳入市级专项规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投资用于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建设,按职责分工和建设程序审批防灾减灾救灾有关项目;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资金保障机制,支持急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指导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全市灾后电力设施和电能统筹协调工作;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储、轮换和动用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及仓储设施的建设规划;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和质量安全。

市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做好学校房屋设施加固和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及避难场所建设,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把防灾减灾救灾科技进步纳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防灾减灾救灾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科技工作,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工作;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协调工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及产业安全有关工作;指导受灾企业做好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应急通信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装备生产工作,负责协调落实防灾减灾救灾装备,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救灾慈善捐赠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倡导文明祭扫,指导林区公墓、陵园等殡葬服务机构的火源管理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等做好防灾避险,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和修订工作。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拨付下达防灾减灾救灾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中央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配合支持防灾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当地实施;掌握突发自然灾害期间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依据,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城市内涝灾害预防、治理,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城市排水防涝抢险工作;指导灾区对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包含供水、排水、燃气等设施)进行应急抢险修复;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安全评估、鉴定、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开展城市危旧房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交通领域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关单位落实防灾减灾有关要求;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重点确保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的交通通畅;协调高速公路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和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负责灾害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修复;指导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水路公路安全信息发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制定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防御和灾后生产救助工作;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抢修,帮助、指导受灾群众灾后生产恢复;指导渔业船只、农村渡口做好防台风工作,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联合水文部门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物资储备与管理,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灾后水利工程水毁修复作;组织、指导警戒水位以下水利工程日常管护巡查工作,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承担防汛抗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监督指导水工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组织、指导农村区域的灾区应急供水工作;负责核报水利系统灾情损失情况;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救灾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协调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市文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广播、电视、应急广播等平台完善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负责维护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因灾损毁文物的评估、保护和修复;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中医药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抢险救援医疗保障,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的卫生防疫,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组织调度医疗器械和药品,落实转移安置医疗救护措施;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承担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我市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牵头组织市内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负责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承担中央、省下拨及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地震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开展震情监视跟踪与分析研判等工作;负责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指导、监督管理地震活动断层探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参与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灾害快速评估、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地震标准;牵头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示范基地创建,参与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示范创建;组织编制防震减灾专项规划;负责实施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灾害救助政策落实、项目推进和救灾款物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市城市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市管城市园林、绿地防灭火工作;协助开展市管兼作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等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按职责分工承担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指导各地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及时动员转移受威胁群众;统筹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技术,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负责在相关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的防灾减灾救灾内容;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承担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稳定;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林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工作。

市医保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确保灾区群众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市国防动员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利用人防通信资源和手段提供应急通信支援;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数据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调相关部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数据资源融合、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承担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维护职工在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合法权益;调查研究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拟订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防灾减灾救灾培训和教育;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防灾减灾救灾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团市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竞赛、科普讲座等科普宣传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能力;指导相关学会开展防灾减灾专题学术交流,提升防灾减灾科学水平。

市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援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马鞍山军分区: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在市内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根据市政府和灾区政府请求,协调驻军部队、组织民兵参加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工作;负责指导军区系统组织民兵分队开展抢险救灾技能训练;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军用航空器使用相关事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

武警马鞍山支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所属力量担负防灾减灾救灾各项任务;协同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发布和调查评估;负责暴雨灾害气象风险预测、分析、评估;统筹规划并指导监督全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隐患排查,提供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和对策,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承担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相关工作,参与汇总、分析灾害救援的有关信息;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火灾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和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马鞍山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开展全市政策性保险和山区库区、行蓄洪区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引导保险行业加强自然灾害分析,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做好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