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文字解读]《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2/31 6.8k 阅读 343 点赞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政策通知》(皖政〔2023〕72号)要求,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马政〔2023〕56号)(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政策》)。《缴费补贴政策》主要分为: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缴费补贴办法、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新老政策衔接及工作要求等五个部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05年,我市出台《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马政〔2005〕14号),将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安置、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达到领取年龄时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

2019年,依据市政府48号令,对《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马政〔2005〕14号)进行了修订,出台了《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马政〔2019〕33号),该办法按照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5万元筹集保障资金,根据征地时的年龄,将新增被征地农民通过给予每人2至4万元不等的缴费补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2023年10月底,省政府首次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印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以下简称《省补贴政策》)。根据该省级政策要求,我市对原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进行系统性修订完善,重点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制度纳入保障体系,标志着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与省级政策体系全面衔接。

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3年3月,根据《省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市人社局召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多次会商沟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缴费补贴政策》初稿。

(二)征求意见。8月,市人社局召开由各县区人社、自然资源、财政、征迁等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议,同时上门走访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征求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缴费补贴政策》(讨论稿);《省补贴政策》正式印发后,11月14日,市人社局再次召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业务负责人会议,对照《省补贴政策》要求对我市《缴费补贴政策》(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11月22日,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对《缴费补贴政策》(讨论稿)进一步征求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缴费补贴政策》(送审稿);12月1日,市人社局又组织召开乡镇、村及被征地农民代表征求意见会,与会代表均表示赞同。12月8日,市人社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缴费补贴政策》(送审稿)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判结果为低风险等级。

(三)合法性审查。12月12日,《缴费补贴政策》(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性审查通过。

(四)会议讨论。12月18日,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7日经市委第50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五)文件印发。12月28日,《缴费补贴政策》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三、工作目标

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四、主要任务

此次市政府出台的《缴费补贴政策》,主要对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缴费补贴对象范围、保障资金筹集标准、缴费补贴办法以及新老制度衔接等四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一)规定了符合补贴对象的范围。自2024年1月起,凡市辖区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二)明确了保障资金的筹集标准。自2024年1月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目前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6.5万元筹集,今后根据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保障资金需求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明确了缴费补贴办法。2024年1月1日以后报批土地产生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按照征地时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即6.5万元给予补贴,今后随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时间、幅度同步调整。针对不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制定了具体的缴费补贴办法(见下表)。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类型

补贴发放方式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申请缴费补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经本人申请,缴费补贴发放给个人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经本人申请,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缴费额;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

(四)针对2024年以前市区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的保障对象采取五种不同的过渡政策:

1.按马政〔2005〕14号文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四项过渡措施:一是对已领取和今后达到年龄符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人员,继续按月发放养老保障金;二是调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障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到590元,并从2023年1起补发(例如,某参保人2015年开始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待遇,根据新政策,2023年1月起,其保障金提高至每月590元,同时一次性补发其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待遇2400元);三是调整高龄补贴时间节点,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由目前“调整养老保障金标准时调增高龄补贴”,修改为“从达到年龄的次月起调增高龄补贴”,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四是对我市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后期陆续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人员,给予每人1万元补贴,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的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例如,某参保人在市政府第48号令前征地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不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待遇,经本人申请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

2.按马政〔2019〕33号文享受2万元至4万元补贴的人员。补贴标准由每人“2万元至4万元”统一调整到5万元(例如,某参保人2019年按照市政府第48号令征地并享受3万元缴费补贴,2024年政策调整后,补贴统一提高至5万元,差额的2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发)。其中:2024年1月1日前,按照市政府48号令征迁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已经在被征地农民保障系统登记并给予补贴的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补贴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5万元,差额部分一次性补齐;2024年1月1日前,按照市政府48号令征迁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尚未在被征地农民保障系统登记的人员,自本人申请登记次月起计入5万元补贴,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处理。

五、创新举措

对《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前已纳入保障的人员,主要有两项创新举措:一是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从达到年龄的次月起调增高龄补贴,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二是保障对象中后期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人员,给予每人1万元一次性补贴,鼓励其就业并积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提升养老保险待遇。

六、保障措施

严格落实市政府《缴费补贴政策》内容,出台政策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单位,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经办培训,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七、延伸办理服务指南

(一)养老保障金待遇办理

1.办理条件。一是市政府第48号令实施前征地并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二是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三是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待遇。

2.所需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办理流程。参保人携带材料至征地时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区(开发园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人员,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待遇。

(二)养老缴费补贴办理

1.办理条件。一是市政府第48号令、58号令实施征地并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二是已参加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所需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本市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需同时提供相关参保缴费证明)。

3.办理流程。参保人携带材料至征地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区(开发园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经审核符合条件人员,补贴资金转移衔接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市人社局

解读人:徐冲

咨询电话:0555-2354744

申诉渠道: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申诉电话:0555-2354107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