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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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4/03/24 1.2w 阅读 57 点赞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市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马鞍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马政〔2014〕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局《2014年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今年招商引资工作的目标任务。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4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引荐工作力度,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目标任务

(一)考核对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招商引资考核对象,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招商引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目标任务。各责任单位须成功引荐工业项目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由市评估组确认)。固定资产投资额可由多个符合标准的、当年新开工工业项目(包括上一年度未参加考核的新开工项目)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计算,但每个项目只确认1家引荐单位,不得拆分。

二、项目确认标准

考核项目为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数由市评估组确认。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视同工业项目,仅指:营销中心项目、总部经济项目、现代物流项目、金融类项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基金公司)、研发中心和设计中心项目,具体是: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的区域营销中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数按年营业收入除以1.5计算。

2.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数按年税收乘以10计算。

3.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数由市评估组确认。

4.认缴资本分别不低于1亿元、5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基金公司项目,有固定资产投资的由市评估组确认,无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年营业收入除以1.5计算,本着就高原则按较高数确认。

5.省级以上研发中心和设计中心项目,根据技术等级、就业人数、研发设备等实际情况由评估组予以确认固定资产投资数。

三、材料报送

(一)招商过程中的动态信息要及时报送局招商办。

(二)引荐项目考核实行“三单合一”,即:

1.在引荐项目时,由引荐单位填报《引荐项目初始登记备案单》(见附件1),经载体单位加盖公章后,报局招商办、市招商局备案。最先上报《引荐项目初始登记备案单》的单位为该项目的引荐单位。

2.引荐成功后,及时协调载体单位填报《引荐项目载体单位确认单》(见附件2),加盖载体单位公章后报局招商办、市招商局备案,用于确认完成引荐。

3.年度考核时,市招商引资考核组审核通过的,制作确认单。

(三)考核材料:

1.项目投资者证明;

2.新开工项目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土地合同、项目现场照片(项目告示牌、项目主体工程各1幅)。新开工项目是指生产经营用房已出地面;采用租赁方式或入驻标准厂房的,要求已进入装修或设备安装阶段。

竣工项目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竣工是指工程全部建成,具备投产运行条件,并由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营业收入数、税收数,需提供税务证明。

(四)调整完善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招商引资考核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市招商引资考核组确认数为准,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单位,1个责任单位可完成多个引荐项目。

四、考核奖励

(一)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奖励,按市招商招商引资考核组确认数,对责任人和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局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设置10分附加分,采用百分制考核,按实际完成比例计算得分,20分封顶。引荐工业项目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不计算附加分值。

附件:1.引荐项目初始登记备案单

2.引荐项目载体单位确认单 引荐项目初始登记备案单

附件1

填报单位(盖章):市人社局 载体单位(盖章)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引荐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简况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总投资

外来投资者名称

落户载体单位

第一次接洽情况简述

时 间

地点

参加人员(单位)

洽谈情况

单位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填写一式三份,交至市招商局

引荐项目载体单位确认单

附件2

项 目 情 况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外来投资者

总投资

确认内容

该项目由单位引荐落户。目前,该项目已,到位资金万元。现予以确认。

确认单位

(盖章)

确认时间

市招商局签收人

签收时间

说明:此表格一式三份,引荐单位和载体单位、考核单位各执一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