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出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2日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出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作人员出差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推进作风建设,根据《马鞍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马财〔2014〕9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不含马鞍山技师学院、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在编和聘用、借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差,是指工作人员到市内博望区、当涂县、和县、含山县和市外参加的以下公务活动:
(一)上级和有关部门通知参加的工作和业务性会议;
(二)上级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的工作和业务性培训、调研、考察、检查活动;
(三)向上级部门报告、汇报工作,因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的培训、考察、调研、检查活动;
(四)行政许可和审批、诉讼、复议、仲裁、监察、信访等方面需要进行的调查;
(五)经批准开展的执法检查;
(六)因工作需要参加的其他活动,但不包括因公派出的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
第四条 指派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严格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不得参加社团组织、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按照出差审批权限办理出差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当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马人社秘〔2014〕90号附件1),注明出差任务、出差人数、出差目的地、出发和返回时间等,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审批单》作为报销差旅费的依据。
参加上级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活动,同时附上经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连同《出差审批单》一起作为报销差旅费的依据。
第七条 出差审批权限:
(一)局主要领导出差,由局办公室负责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批准手续,随行人员负责填写《出差审批单》,报局分管财务的领导签署意见。
(二)局分管领导出差,需经局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同意,随行人员负责填写《出差审批单》,报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三)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出差,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批准;机关科室其他工作人员出差,需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批准;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差,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五)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出差,按照审批权限,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第八条 因情况特殊无法事先书面报批的,可按出差审批权限先口头向本单位有关领导请示同意,待出差结束后,再补办《出差审批单》。
第九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将《出差审批单》复印件,于出差前一日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出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因弄虚作假报销差旅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4年4月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