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社局,各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工作部门,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马发〔2015〕6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决定》(2015年8月20日马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精神,深入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法》,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水平,现就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完善调解、仲裁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时、便捷、有效地解决劳动人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遵循 “调解优先、调裁并举”的原则,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优势资源,搭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市级受理范围
(一)企业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部属、省属、市属企业及市级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纠纷。市级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聘、辞聘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纠纷。
三、机构设置
市人社局成立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下设案件受理、法律咨询、心理援助、争议调解、诉讼指导五个工作室作为便民服务窗口,选聘退休的法律工作者、劳动关系三方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到各工作室开展工作,接受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各区县人社局、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工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应当设立一站式劳动人事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纠纷调解机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对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经审查决定受理的,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同意,安排调解。
(二)调查核实。纠纷调解机构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三)调解结案。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员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制作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调解机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后自觉履行。
(五)置换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
(六)调解执行。对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协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调解时效
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申请受理后,遵循方便快捷的原则,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束。若有其他特殊情况,延长五个工作日。逾期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节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六、保障措施
各级人社部门对多元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申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交由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纠纷调解。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