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社局,开发区、新区人社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马政〔2005〕1号)和关于转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人社秘〔2015〕13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缴存对象
目前在岗的基层特定岗位人员。
三、缴存标准
基层特定岗位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本人基本工资(目前为2700元/人.月)。缴存比例为7%—12%,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开发园区在以上范围内确定。
四、缴存时间
对目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层特定岗位人员,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缴存。今后录用的基层特定岗位人员,从录用之日起次月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政策待遇
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待遇与单位在职职工相同。
六、相关要求
(一)基层特定岗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由县区、相关开发园区推进落实,各县(区)人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缴存业务。
(二)单位缴存部分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缴存部分由基层特定岗位人员本人承担。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