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社局,各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工作部门,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83号)的规定,现将2016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告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17年3月1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2016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
二、核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许可经营劳务派遣单位(含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报告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报告2016年度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报告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报告涉及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见附件1)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核验,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核验。经核验,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相关要求
对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将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地址:湖南东路900号,联系人:马翔,联系电话: 2366019。
附件:1、报告涉及的相关材料目录
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