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有关部门,各有关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决策部署,根据《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省医保局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按单位参保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缓缴四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二、缓缴政策执行期限
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对纳入社会保险费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实行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叠加执行缓缴政策,叠加执行期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
三、缓缴手续
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次月起参保单位应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不得超过缓缴期。缓缴办理流程为:
(一)申报:申请缓缴的企业于每月18日前,填报《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1),其中申请职工个人缴费缓缴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的文书,一并报市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申报期暂定为2020年3月、4月、5月、6月。
(二)审核:市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欠费等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送人社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对经审批同意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与缓缴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见附件2),未获同意的,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三)办理:对单位缓缴、职工个人缴费不缓缴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职工个人应缴费额按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单位应缴费费额不传递;企业缓缴期满当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企业补缴的缓缴应缴费额与该单位正常应缴费额同步传递税务部门征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人社部门与税务部门认真做好缓缴业务衔接工作。
我市已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蒋海、林瑛
联系电话:2354151、2354152
邮箱地址:zjzxsbhj@163.com
附件:1.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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