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经研究,现将《马鞍山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7日
马鞍山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
一、乘客乘坐公交车应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让座;相互礼让,站稳扶牢,听从驾乘人员劝导。等车时应在站牌处排队候车,待车停稳后有序上下,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二、车厢内不准赤膊、躺卧、多占及脚踏座位;不得大声喧哗、打闹、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自觉不吃带刺激性的食物;严禁吸烟、乱写乱画、乞讨及销售等活动。
三、乘车期间不得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车外,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乘坐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与司机交谈,不得做出任何妨碍司机安全作业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严禁擅自开关车门,不得乱动和损坏车辆设备及相关设施。
四、醉酒者,无人陪护的精神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患者、学龄前儿童,谢绝上车。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损或者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上车。不得携带犬类等宠物(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乘车。
六、乘坐无人售票车,应自备零钱,车上不设找零。使用IC卡(证)的乘客应遵守IC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出示、刷卡,并有义务接受稽查人员查验。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卡(证)的,驾乘及稽查人员有权暂扣,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每位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1.2米(含1.2米)以上的儿童购全票。
八、携带物品占地面积超过0.2平方米或重量超过20千克的,购同程票一张;携带物品占地面积超过0.4平方米、长度超过2米或重量超过40千克的,拒绝乘车。乘客携带的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和妨碍其他乘客通行。
九、车票售出后不予退票。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乘客应配合驾乘人员的安排,转乘同线路后车,所持车票依然有效。
十、乘客有下列行为的,由公交企业责令其补票:
(一)上车不投币(或不刷卡);(二)投币金额不足;(三)拒绝出示月票卡(或优惠凭证);(四)冒用他人月票卡(或优惠凭证)。
十一、乘客对公交驾乘、稽查人员执行本规则有异议或其他意见的,可向公交企业投诉,公交企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不答复或对答复有争议的,可申请属地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十二、违反本规则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或损坏车辆设备、相关设施者,须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凡扰乱行车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或侮辱、殴打、伤害驾乘人员或乘客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对违反本规则并不听劝阻的,谢绝乘车。
十四、本规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