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全市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2015/06/29 4.0k 阅读 210 点赞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的要求,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全省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皖交安监〔20155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经营行为,解决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决定联合开展全市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理取缔达不到经营资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整合重组管理不到位、经营不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逐步形成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链,提升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审查。

市、县区运管部门要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的要求,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包括企业所属车辆数量、停车场面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等,对达不到资质要求的企业予以清理取缔。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现象,或是营运车辆长期在异地经营疏于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责令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或将该企业车辆整合进入其他经营规范、规模较大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对于车辆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督促所属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向经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企业在异地备案完成后应及时告知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内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车辆,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车辆相关信息抄告经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车辆,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企业车辆信息汇总后报省运管局,由省运管局集中抄送车辆经营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函运〔201374号)的要求,与201571日前完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二)落实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着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能有效落实。

    (三)严格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行为。

    一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依法严处。二是要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并将培训通知、记录、图片、视频等资料归档保存。三是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通过“安徽省客货运机动车及驾驶人监管系统”实时查询本企业车辆及驾驶人员违章情况,加强对违章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违法违章频次高、安全意识薄弱,尤其是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满12分的从业人员应予以清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同时吊销从业资格证,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四)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市场准入。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行为监管。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入户时,应对车辆外廓尺寸、安全性能严格把关,对出现与规定标准车型不符或存在擅自改装行为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入户手续;交通运输部门在车辆办理或审验道路运输证时,要从严审验相关营运手续是否齐全,包括车辆标识标牌安装规范,车辆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罐体检测报告应完整有效,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应足额投保等;质监部门应深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等场所,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登记是否符合规定,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安全技术检验是否合格等。

(五)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托运行为。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主管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日常监管,深入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和液化气充装单位检查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台账等资料,督促企业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制度。一是建立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1459号)的要求,做到“四必查”,即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对未建立此制度的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必须督促其整改到位。二是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三是对承运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与道路运输证标注的经验范围不符、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的,以及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处罚。

(六)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深入本地危险化学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等,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发上路前的装载状况进行检查。同时,要依托公安交通警察执法站、执勤点、公路超限监测站和交通稽查站,对途径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检查,建立档案互通信息。一是重点检查运输车辆“四非”违法行为,即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为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二是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检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中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车上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检查是否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四是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是否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包括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爆炸品和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七)严格执行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督促运输企业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5100号)。一是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的接入管理,车辆上线率、在线率必须达到两个100%,凡应接入而尚未接入的车辆,所属企业必须立即进行停运整改。对已安装监控系统但是不能正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立即停运整顿,直至正常使用。对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发现后应及时对相关车辆停业整顿,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二是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可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定期开展企业监控平台运行、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强化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

 (八)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运单制度。

    各单位参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定》(JT617)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落实运单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尝试使用电子运单,下气力解决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及人员“监而不控”、“挂而不管”的问题。

  (九)落实企业信息公开制度。

    要建立完善部门协作制度,积极宣传、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运用公示系统具体指导企业注册登录,及时完整的填报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并将企业信息与相关部门互联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及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资格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经常深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要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此次专项整治期间,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应不少于1次。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561日开始,到12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561日至630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切实摸清道路危险化学品企业底数,并填写《安徽省道路危险化学品企业基础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与710日前将《安徽省道路危险化学品企业基础情况登记表》报送省运管局货运管理处和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严格按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充装、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整改,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全部停运,立即拆除、销毁,恢复原状并重新检验。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71日至1130日)。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应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路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倒查追责、上限处罚。有关部门并适时开展联合督查。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5121日至1231日)。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管严控常态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为载体,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剖析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严重危害,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形成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强大舆论压力。

    (三)扎实开展工作。各单位要全面摸底排查,摸清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的数量,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和从业人员数量等情况。要认真查摆本地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活动。要加强部门协调,信息共享,形成整治合力,构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联动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对于检查发现和事故暴露的监管缺失问题,要倒查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各个环节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重视总结评估。各单位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由市运管局牵头记录汇总将各单位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与20151215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

    联系人:朱晓松,联系电话:2473601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