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市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非法无证码头专项整治方案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会议同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非法无证码头专项整治方案实施细则
为推动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保障整治目标实现,依据《防洪法》、《港口法》等法律,参照外地长江非法码头整治办法、措施,依据《马鞍山市非法和无证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7〕48号),针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后续操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非法码头的认定
非法码头是指建设、经营违反《防洪法》《环保法》《水法》《港口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办理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港口岸线、环保、水利等审批手续,没有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竣工验收证书、特种设备使用证、岸线使用证(或批文)、土地使用证、工程质量鉴定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规划许可证等证书,建设、经营手续不完善的码头。
二、非法码头的分类
(一)在长江干线,经过一个或多个市级以上部门批准同意建设的非法码头。
(二)在长江支流,经过一个或多个县级以上部门(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非法码头。
(三)没有办理任何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非法码头。
(四)影响大桥、取水口、危化品码头、渡口、航道等安全的码头。
三、非法码头的分类处置意见
(一)允许完善手续的非法码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可以完善手续:
1. 在长江干线,经过一个或多个市级以上部门批准同意建设的非法、码头;
2. 在长江支流,经过一个或多个县级以上部门(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非法码头;
(二)依法予以取缔的非法码头。
1. 未经市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同意,在长江干线建设的非法码头。
2. 未经县级及以上部门(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长江支流建设的非法码头。
3. 没有办理任何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非法码头。
4. 影响大桥、取水口、危化品码头、渡口、航道等安全的码头。
5. 不符合相关规划、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或因业主不作为,不能完善手续的非法码头。
四、落实整治措施的方法
(一)是否符合规划的判定方法。
码头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港口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保规划、航道规划等规划,应当由县区、开发园区整治领导小组聘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依据相关规划和码头实际情况初步测定,报县区、开发园区整治领导小组审定;也可组织相关部门集中论证、认定。
(二)非法码头完善手续的方法。
比照合法码头应当办理的手续,对于缺少少数几项手续的,由业主直接对口报请相关部门补充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仅办理少数几项手续的码头,按照自愿原则,集中安排业主委托港航专业设计院开展码头评估论证工作,费用由业主承担。设计院对码头结构开展检测,对其靠泊等级、通过能力、安全、环保、消防及必要的改造方案设计等进行论证,形成综合报告。由业主将报告报请县区、开发园区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
审查通过的,由业主补充办理岸线有偿使用手续和许可手续,并按照审定方案改造通过验收后,办理合法手续。
(三)非法码头取缔清除的依据、方法。
结合环保要求和非法码头整治方案,以及洪水期即将来临的实际情况,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或《防洪法》四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机构依法实施取缔;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组织强制清除,费用由违建码头业主承担。
(四)非法码头取缔的要求。
1. 码头浮趸船拖离岸边;
2. 皮带机等装卸设备拆除;
3. 迎水面滩地无货物堆存;
4. 清出的滩地种树复绿。
五、远近结合解决砂石需求
非法码头整治应考虑砂石通道,在责令非法码头停止作业的同时,可指定部分合法码头为本地区砂石装卸服务。
合法码头不能满足砂石装卸需求时,由县区、开发园区统一规划,依法申请临时使用岸线,建设临时码头装卸。临时经营期3年。必要时,3年内县区、开发园区或业主可依法建成合法砂石码头。
六、建立非法码头长效管理机制
县区、开发园区落实港口岸线长效治理属地责任;要与港航、水利(河道)部门建立港口岸线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及时发现、查处违建行为;要确保迅速组织力量,彻底制止码头违建行为发生。对管控不力的,严格考核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