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市公路局、市县乡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保障支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与管理办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进一步加强用工合同管理。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工资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对短期临时性聘用的农民工(30日内),应签订临时用工合同。施工企业须建立劳动合同数据库或劳动合同台账,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企业要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实名制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进场时间、出勤情况、退场时间、工资卡号、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工资支付书面记录要保留两年以上备查,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手段,提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审查;要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的管理,因分包企业未有效落实实名制管理、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因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负全责。因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招用无资质队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企业应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签领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施工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应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四、全面加强保证金制度管理
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结合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按4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对一定时期内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规定,不得减免不符合条件企业的缴存比例,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
施工企业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2.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3.按照市人社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配合市、县人社部门严格把关,做好工资保障金的收缴工作。
五、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管理
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费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根本上防止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施工企业要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严格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上,并保存发卡相关资料。施工企业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由委托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按工资表统一发放到农民工实名制工资银行卡上。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由分包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确保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防止他人冒领和克扣。
六、实行农民工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公平、正义、有序的建设环境。
七、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30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中明确的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和实施方式,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年度信用评价中体现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