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运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公路水运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9日
马鞍山市公路水运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我市公路水运重点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 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
(一)国家、安徽省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三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指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或工程项目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第十条 日常督查是指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的督查。
第三章 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市交通质监局根据各重点工程项目进展和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开展督查。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每项目每年一般各不少于两次。日常督查每项目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重点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和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确定督查项目和督查内容,组成督查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
(二)督查组赴督查项目开展督查工作,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应印发督查通知;
(三)召开预备会,随机确定抽查合同段或结构物;
(四)对工程项目有关资料、施工工艺、工地现场安全、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抽查;
(五)督查组汇总评议,形成督查意见并现场反馈;
(六)印发督查意见,督查意见一般采用督查通报或告知单形式。
第十三条 市交通质监局根据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相应工程实体抽检任务。
检测机构根据确定的检测内容,对督查项目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抽检,按规定时限提交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诚信、科学、客观、严谨的原则,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相关规程开展抽检工作,提交正式的检测报告,并对所提交的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施工平面布置(示意)图。图中应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项目部、监理驻地、拌和站、预制场、试验室位置等;
(三)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主要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督查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督查完成后,督查组及时向督查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督查意见一般于督查组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十七条 督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督查组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方案,于督查反馈会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交通质监局,并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按方案确定的时限和内容逐一整改落实,结果及时报市交通质监局;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应书面说明,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必要措施,并负责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由县区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对督查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问题,督查组应将该问题移交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处理。
由市本级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对督查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问题,市交通质监局应负责及时处理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九条 对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依法对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曝光,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督查现场记录、检测数据、报告等应交由市交通质监局统一保存,保存年限一般为项目竣工后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