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当涂县黄池镇大闸渡渡口经营人李xx未达到适航要求开展渡运案。
1、具体案情:2024年10月28日,马鞍山市交通执法支队县域水路大队当涂中队接市港航(海事)管理服务中心当涂分中心通报:10月28日8时2分左右,当涂分中心工作人员在渡口视频监控巡查时发现当涂县黄池镇大闸渡在使用“大闸车渡2”船舶渡运时船上载运3辆汽车及多辆电瓶车,涉嫌超过核定证书记载,并提供当时视频截屏。接报后当涂中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大闸车渡2”船舶检验证书记载:“满载时载运汽车2辆,核定载客20人”,实际在该航次渡运时该渡船载运汽车3辆、电动自行车8辆。经认定,该渡运行为已超出渡船证书记载数(超载运汽车1 辆),存在渡运时未按照核定的渡船装载定额和规定的技术规范渡运,达不到适航要求条件。
2、办理结果:当涂县黄池镇大闸渡渡口经营人李xx违反了《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渡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渡船装载定额和规定的技术规范渡运,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渡运,(七)达不到适航条件的。”依据《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渡口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决定给予渡口经营人李xx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行为依据《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交办海〔2017〕170号)中第十二条之规定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该渡船核定载客为20人,安全隐患属于指南中第八条“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中第(三)项“未按规定载运或载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现已将该违法信息抄告给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议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并督促渡口经营人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危害分析:渡船装载定额,是指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的稳性、吨位、救生设备、良好通道、航行区域等综合技术要求,依照船舶检验规范核定的搭载旅客和装载车辆的最高限额。渡口载客船舶超额载客和积配载不当,将严重危及旅客的生命安全,应当坚决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