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决定自2025年5月28日起拟注销部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有异议,请在2025年6月3日前联系市交运局,联系人:杨俊,丁传宝,2484330,2376607。如果不服从本决定,可以依法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