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宏建设有限公司:
姚玉香以你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依法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2026年3月20日16时许,在工地粉刷楼梯天花板作业时,移动脚手架从约5米处的高处坠落受伤。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编号为马鞍山认定〔2026〕1660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