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恺诚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者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具体案情:2026年06月01日10时19分,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余XX、刘XX,执法证号:1210001XXXX、1210001XXXX,在马鞍山市恺诚物流有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安全隐患排查台账记录不详实、无具体车牌号,且未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无相关佐证材料等问题。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法律法规宣贯和批评教育,现场拍照取证,并立即要求整改闭环。
处罚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马鞍山市恺诚物流有限公司为小微普货企业,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被立案以后态度积极,及时整改消除了隐患。
运用《安全生产法》查处并曝光典型案例,是推动安全监管从“被动整改”向“主动预防”转变的重要抓手。把抽象法条变成鲜活案例,真正做到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法治意识入脑入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