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依法注销以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证件自动作废。
一、截至2026年5月6日,经核查,存在12户道路运输企业超过承诺期限 6 个月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对上述12户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内,对公示持有异议的,请联系市交运局,联系人:杨俊、丁传宝,联系电话:0555-2484330,2376607。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拟注销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明细表.xlsx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