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4/28 1.8w 阅读 221 点赞

各县、分局,局直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9日

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健全信访工作机制,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和中央“两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及《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县(分)局信访部门对上级转送或本级接收的公安信访事项要及时审查、甄别。属于公安机关正在办理中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或对公安机关已办结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不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相应法律救济途径的,导入法定程序办理。对于其他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无法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需要导入法定程序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公安信访部门要及时告知信访人。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决定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已载明法律救济权利内容的,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方式救济;公安机关未出具法律文书或出具的法律文书中未载明法律救济权利内容的,开具《转送信访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法律救济途径及相应办理机关。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导入法定程序,由相关部门、警种依法办理:

(一)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要求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的;

(二)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对有关办案程序有异议或要求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的;

(三)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

(四)对公安机关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重新鉴定的;

(五)对公安机关及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信访人要求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六)对《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的;

(七)其他有法律救济途径的事项。

第五条属于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市局、县(分)局信访部门应填写《转办信访事项通知书》,连同信访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同级相关部门、警种处理。对于涉及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刑事案件复核等具有法定期限,易产生复议、诉讼等法律风险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立即转同级有关部门、警种处理;对于情况复杂、案情重大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提交本机关负责人批转。

第六条市局、县(分)局相关部门、警种接到信访部门转办的事项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接待处理、准确答复信访人,并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及结果书面反馈信访部门;对有异议的信访事项,应报分管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内退回信访部门重新办理;对尚未侦破的刑事案件,办案单位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定期向信访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因丧失破案条件造成信访人生活困难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告知信访人申请司法救助,促使信访人停访息诉。

第七条信访部门发现业务部门未按法定程序及时限处理信访人请求的,应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建议的业务部门应于30日内反馈改进情况。改进建议未被采纳的,信访部门可以将建议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定后,责成业务部门限期执行。

第八条 对于已导入法定程序,并已出具法律文书或告知书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信访部门提出诉求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告知,但应做好登记,并通报处理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部门、警种。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县(分)局信访部门应开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属于来信的,在向信访人送达《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的同时,填写《转送信访事项通知书》,连同信访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一)控告公安民警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或涉嫌渎职犯罪,信访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信访人要求立案监督的;

(三)对《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后,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的;

(四)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信访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县(分)局信访部门应开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属于来信的,在向信访人送达《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的同时,填写《转送信访事项通知书》,连同信访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同级人民法院处理。

(一)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信访人不愿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对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对结论仍不服提出诉求的;

(三)公安机关对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的火灾、交通事故等已作出认定,或是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不成,信访人要求获得民事赔偿的;

(四)属于公安机关和内部工作人员民事侵权、劳动合同纠纷等问题的;

(五)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

(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

(七)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局、县(分)局信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衔接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推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政法单位之间有序流转和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安徽省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过错责任倒查追究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整改。

(一)对存在执法过错的;

(二)对执法不公不及时纠正,导致矛盾激化的;

(三)对应该由公安机关受理解决的信访事项,推诿

扯皮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信访人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对信访群众的合法诉求解决不到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