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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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8/03 2.0w 阅读 378 点赞

各县、分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1日

马鞍山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管理,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6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开展遵循“便民、规范、廉洁、高效”为宗旨,坚持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服务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三个县局及出入境、交警、边检等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四条 本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行“两集中、三到位”。即: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机构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人员和事项进驻到位、向窗口授权到位。建立以窗口为主导的审批运行机制,确保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批、办结(制证)、送达等环节在窗口进行。建立职责明晰、执行顺畅、监管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管理新机制,实现“一门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超时警告、全程监督、资源共享”行政审批模式。

第五条 本局行政审批科按照编制部门核准的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业务,并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有关工作,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严格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协同处理投诉、举报相关事宜。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六条窗口负责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的初审、受理工作,根据“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凡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各部门一律不再受理。

一、经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并由窗口受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办结时限。

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合法或没有法律依据,应在受理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对于窗口直接受理审核审批项目,由前台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窗口当场进行复核,由窗口负责人审批后依法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证件,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窗口与业务部门联合审核审批项目需要经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情形的,在窗口受理后,由相关业务部门及时组织实施现场勘察等环节,窗口派员参加并确认,业务部门在承诺时限内提前1天以上出具意见后直接流转至窗口,授权窗口依据业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组织实施其余审批环节。

第九条 窗口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实行“AB岗”制度,确保承办人外出、休假等期间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不受影响。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实行首席代表制度,由行政审批科负责人任首席代表,强化首席代表现场审批、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首席代表授权书经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授予以下权利:

(一)代表本单位领导负责审批事项的现场审批;确需领导审批的,及时报批;

(二)代表本单位负责组织审批过程中的现场审查、专家技术评审等工作;

(三)代表本单位参与并联审批等重要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办理;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对具体工作人员审批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单位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联络协调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信息通报、公开内容包括: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项目,审批结果在审批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或一周一次汇总公布。公布媒介为中心网站和触摸式电子显示屏、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的行政许可栏目及本单位网站。局办公室应及时配合公布。

第四章 审批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档案按规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档案按照“谁办理、谁负责”原则,办结后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及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接受本单位及市政务服务中心考核。

第十六条 对于荣获市政务服务中心年度优秀或服务之星等称号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荣获市政务服务中心年度优秀窗口单位称号的窗口,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考虑作为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科室。

对因违反工作纪律及效能建设规定等原因,被投诉举报或暗访发现问题的,一经查实,除对其批评教育外,取消其年度考核中的评优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部门(单位)窗口干部队伍建设意见》(马组〔2012〕42号)规定,在窗口工作视同在基层锻炼;在窗口工作满3年、所在窗口连续3年被评为红旗窗口或连续3年被评为先进个人的窗口工作人员,在提拔使用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