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罚款为重点,现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如下:
一、依法推进治理
2017年11月9日,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对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行了统一,对联合执法机制进行了调整,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由现场执勤交警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计算超限超载比例,依法单独作出处罚和记分,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避免重复罚款。各级公安交警、公路和运管部门要加强内部宣传教育,转变治超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积极参与治超联合执法行动,提高协同共治和依法治理能力。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组织公安交警、公路管理、道路运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治超工作。同时,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成效纳入年度治超目标管理考核。
2.公安交警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和交警执法站,定点开展路检路查,指挥引导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对在日常巡逻中和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涉嫌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或临时检测卸载点接受称重检查;依据公路管理部门开具的检测单和卸载单,单独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进行处罚、记分。
3.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称重检测,出具称重和卸载单,并监督消除违法状态;根据会商意见,以及上级交运部门统一部署,不定期组织对超限超载违法重点区域的联合执法行动;汇总收集公安交警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管部门。
4.道路运管部门:负责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进行监管,根据公路管理部门抄送的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倒查源头装载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依法对货运企业、货源单位、车辆及其驾驶人实施后续处罚,并按规定时间反馈处理结果。对公安交警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或临时检测卸载点接受称重检查的超载超限货车,有擅自改装加高车厢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
5.城管部门:参加县区政府以及交运、公安等部门开展治超联合执法行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带泥行驶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6.属地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依法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交运局等2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马交〔2017〕252号)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能,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失信当事人信息,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规范治超流程
1.定点联合治超。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和交警执法站“两站合一”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治超形势和警力资源,科学制定满足实际治超工作需要的交警执法站值守勤务,确保执法效率最优化。(详见附件1)
2.流动联合治超。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超限超载违法特点的变化,结合日常路面管控勤务,常态化会同路政、运政以及城管执法力量,实施流动治超联合整治行动,加大对超载超限、抛洒滴漏、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市本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在道路超限超载问题严重的向山和慈湖地区,各选定1处临时检测卸载点,为属地交警大队与市公路管理和道路运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供称重检测、卸载场地,以及现场执法办案保障;三县和博望区也要在本辖区内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重点公路点段,参照组织开展流动联合治超整治行动。(详见附件2)
3.源头联合治超。各级道路运管部门对路面治超抄告信息,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省治超条例》等规定,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同时,各级公路管理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联合巡查执法力度,不定期开展流动联合治超整治行动。(详见附件3)
四、强化执法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交运局和市公安局要依托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平台,建立轮值联席会议制度和会商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属地政府治超主体责任落实,以及各级和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原则上每月召开会议,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召开,对治超联合执法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进行会商解决,对阶段性治超行动进行统一调度和指挥,确保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高效顺畅运行。三县和博望区要参照执行,加强本地治超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2.加强执法保障。市、县公路管理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文件中“不准在公路超限监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原则上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监测站(点)进行”的联合执法纪律要求,加强公路超限监测站(点)和交警执法站规范化建设,为驻站执法的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提供用于执法办案场所建设的办公区域和经费保障,确保满足公安机关现场办理一般程序案件的需要,做到在降低行政成本的同时,为违法超载超限货运车辆驾驶人接受处罚提供方便。
3.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向属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推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和交警执法站规范化建设,将执法人员办公、食宿、临时卸载点租赁、执勤执法装备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4.加强执法监督。市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市本级和各县区联合执法的监督,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邮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5.加强社会宣传。针对超限超载是扰乱运输市场、危害交通安全的顽症痼疾,是导致重特大事故的突出隐患,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各种形式,共同做好宣传提示和舆论引导工作,敦促企业和驾驶人及时调整生产运输计划,主动整改问题隐患,营造有利整治的氛围。同时,各级公安交警、公路管理、道路运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监管职能,深入辖区货运企业、场站等单位,广泛宣传、解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相关政策的新标准和新变化,特别是由公安交警单独进行处罚、记分,减少重复处罚等内容,提高执法对象的知晓率,减少冲突对抗情绪。
附件 : 1. 定点联合治超工作流程
2. 流动联合治超工作流程
3. 源头联合治超工作流程
附件1
定点联合治超工作流程
1.公安交警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在“两站”合一的基础上,开展路检路查,引导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
2.公路管理部门对货运车辆装载情况进行称重检测,并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交驾驶员签字确认,其中一份交由公安交警留存。
3.公路管理部门监督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并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消除,并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其中一份交公安交警留存。
4.公路管理部门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留存联交给现场执勤的公安交警。
5.公安交警收到公路管理部门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记分,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对不按规定使用密闭装置、抛洒滴漏、带泥行驶等违法行为,移送城管部门处理。
6.公路管理部门收到公安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采取复印等方式留存证据,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放行时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附件2
流动联合治超工作流程
1.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结合日常路面管控勤务同时,按属地管辖,参加各级交运部门组织的流动治超联合整治行动,对发现涉嫌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通过警车带道、现场指挥等方法,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或临时检测卸载点进行称重检查。
2.公路管理部门对货运车辆装载情况进行称重检测,并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交驾驶员签字确认,其中一份交由公安交警留存。
3.公路管理部门监督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并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消除,并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其中一份交公安交警留存。
4.公路管理部门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留存联交给现场执勤的公安交警。
5.公安交警收到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记分,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抛洒滴漏、带泥行驶等违法行为情节的,移送城管部门处理。
6.公路管理部门收到公安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采取复印等方式留存证据,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放行时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附件3
源头联合治超工作流程
1.市公路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复印留存的公安交警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管部门。
2.市、县(区)道路运管部门对市公路管理部门抄送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处罚信息,进行梳理汇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对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落实相应处罚措施。
3.市道路运管部门要对市公路管理部门抄送的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开展分析研判,加强对违法突出企业和源头单位货车出场装载情况的检查力度,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行驶。
4.市道路运管部门要将抄告移送的超限超载车辆处理情况,每月向市公路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