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068158/201810-00035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安/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成文日期: | 2018-09-07 | 发布日期: | 2018-09-18 |
| 发文字号: | 马公秘〔2018〕15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安局门楼牌号编制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治安支队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422140 |
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安局门楼牌号编制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马公秘〔2018〕152号
各县、分局,局直相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公安局门楼牌号编制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7日
马鞍山市公安局门楼牌号编制管理工作规范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门楼牌号编制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程,逐步推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顺应智慧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和《马鞍山市门楼牌号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门楼牌号是在街路巷命名基础之上,对单位、住宅和院落等建筑按照编制规则,利用汉字、数字、字母和符号,明示地理位置信息的标志代码。
门楼牌号不作为认定建筑物、户室合法性和产权归属的依据。
二维码门楼牌标志是在原有门楼牌号基础上,添加经数字认证的二维码图标的地址标识。门楼牌二维码是进行数据关联共享的基本标准,是进行系统链接跳转的识别代码。
第三条 门楼牌标志中的汉字书写规范必须符合国家语委编制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的要求,罗马字母的拼写按照《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执行。街路巷号、楼栋号、单元号、户室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章 编制原则
第四条 门楼牌号的编制应尊重历史、保持稳定、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和统一规范。
第五条 应当使用市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标准地名编制门楼牌标志。
第六条 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楼牌。使用门楼牌的居民小区、商业、工业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栋牌。单元门和户室应当分别设置单元牌和户室牌。
第七条东西、南北向道路,按“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的原则按顺序连续编号。非正东西向或正南北向的道路,以市地名主管部门确定的道路走向为准。
第八条 道路两侧门楼牌号的编制应尽量保持对应,原则上4米左右编制一个门楼牌号码。道路两侧无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应按4米左右的原则预留编号。
第九条 居民小区原则上以小区主出入口门牌号为小区的门牌号。
第十条 居民小区内门楼牌号编制应以小区主出入口左端为起点,按“S”型顺序自左向右连续编制。一栋楼编一个楼号,楼内各套居民住宅分层编号,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依此类推。具体街路巷号、楼栋号、户室号使用半角阿拉伯数字,单元号使用汉字。
第十一条 沿街独立建筑物,底层为商场、店铺、办公用房,楼上为居民住宅的,该建筑物以街路巷名称编制楼栋号,底商和住宅以该建筑物编号依次编制下级门楼牌号;居民小区沿街建筑物,楼上住户以该小区名称编制门楼牌号,沿街底商以街路巷名称编制门楼牌号;沿街连排商业门面房,以街路巷名称编制门楼牌号。
第十二条 乡镇、行政村建筑物,以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名称编制门楼牌号。编制方法是以行政村进口处为首号,按“S”形顺序编制;行政村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连续编号、便于查找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已经编制且不影响后续编号管理的门楼牌号,为方便群众、尊重历史,可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不受上述原则的限制进行增删改,但不得出现重名重号现象。
第三章编制方法
第十四条城区居民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编制:
(一)经市地名办命名的居民小区,按照“市+区+街路巷名称+街路巷号+小区名称+楼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的方式编制标准地址。示例:马鞍山市花山区软件路145号恒大绿洲1栋1单元201室;
(二)经市地名办命名但未编制街路巷号的居民小区,按照“市+区+街路巷+小区名称+楼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的方式编制标准地址。示例: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中路大北庄1栋1单元101室;
(三)未经市地名办命名的居民小区,标准地址中应省略“小区名称”。示例:马鞍山市花山区胜利路1号5栋1单元201室;
(四)沿街零散和独栋居民建筑,不构成居民小区的,标准地址中应省略“小区名称”和“楼栋号”。示例: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路6号1单元201室。
第十五条城区商业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编制:
(一)经市地名办命名的单体商业楼或商业综合体,按照“市+区+街路巷号+建筑名称+房间号”的方式编制标准地址。示例: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河路2651号添富大厦201室;
(二)未经市地名办命名的单体商业楼,应省略“建筑名称”。示例: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河路2651号201室;
(三)经市地名办命名的市政道路两侧商业门面房,按照 “市+区+街路巷号” 的方式编制标准地址。示例:恒生秀山郡临软件路的某间门面房,编为:马鞍山市花山区软件路920号;
(四)非市政道路两侧商业门面房,如居民小区内部道路两侧门面房,按照居民楼一层的方式编制标准地址,但省略单元号。示例:恒生秀山郡内部的某间门面房,编为:马鞍山市花山区软件路885号恒生秀山郡2栋101室。
第十六条农村房屋应当按照“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房屋号”的方式编制标准地址。示例: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黄里行政村蜈山自然队1号。
第三章 标志类型
第十七条楼栋牌标志尺寸为:900*500mm(图文书写平面尺寸850*450mm 、外沿宽度≤25mm),厚度1mm。版面内容:该楼(幢)所在街区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编。版面布局:楼(幢)左边3/5的区域标示所在街区名称、汉语拼音和邮编,其中上部3/5的区域标示汉字名称,中部1/5区域标示汉语拼音,下部1/5的区域标示该楼(幢)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楼(幢)标志右边2/5的区域标示楼(幢)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高度不小于350mm。
楼栋牌适用于居民楼、厂房、校舍、商业综合体、建筑群及其他封闭、半封闭区域内建筑物。
第十八条大门牌标识尺寸为:600*400mm(图文书写平面尺寸550*350mm、外沿宽度≤25mm),厚度1mm。版面内容:临街的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该门牌的编号、二维码。版面布局:大门牌上部1/5的区域标示临街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区汉字名称,中部3/5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下部1/5的区域标示该门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二维码:75*75mm,距下边缘43mm,距右边缘58mm。
大门牌适用于别墅楼牌、小区出入口及有围墙(或独立门户)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门、院落大门、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主门等。
第十九条中门牌标识尺寸为:400*300mm(图文书写平面尺寸370*270mm、外沿宽度≤15mm),厚度1mm。版面内容:临街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和该门的编号、二维码。版面布局:上部2/5区域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区汉字名称,下部3/5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二维码:50*50mm,距下边缘48mm,距右边缘48mm。
中门牌适用于机关、行业场所及企事业单位的大门、楼栋公寓及院落大门、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主门等。
第二十条 小门牌(一)标识尺寸为:240*160mm(图文书写平面尺寸216*136mm、外沿宽度≤12mm),厚度1mm。版面内容:标志地址的汉字名称和该标志的编号(农村的门牌标示所在的村委会汉字名称及自然村的专名)、二维码。版面布局:小门牌上部2/5的区域标示汉字名称,下部3/5区域标示门牌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二维码:30*30mm,距下边缘30mm,距右边缘30mm。
小门牌(一)适用于门面房、农村自建房等。
第二十一条小门牌(二)标识尺寸为:150*90mm(图文书写平面尺寸137*77mm、外沿宽度≤6.5mm),厚度1mm。版面内容:标志地址的汉字名称和该标志的编号、二维码。版面布局:小门牌上部2/5的区域标示汉字名称,下部3/5区域标示门牌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二维码:25*25mm,距下边缘15mm,距右边缘15mm。
小门牌(二)适用于安装面较小,无法安装小门牌(一)的门面房、农村自建房等。
第二十二条单元牌(一)标识尺寸为:350*150mm(图文书写平面尺寸320*120mm,外沿宽度≤15mm),厚度1mm。版面内容:小区名称、楼栋号、梯位编号,单元牌编号用汉字书写、二维码。版面布局:上部2/5区域标示小区名称、楼栋号,楼栋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下部3/5的区域标示该单元的汉字名称。二维码:30*30mm,距下边缘30mm,距右边缘30mm。
单元牌(一)适用于楼栋单元门。
第二十三条单元牌(二)标识尺寸为:280*160mm(图文书写平面尺寸263*143mm、外沿宽度≤12mm),厚度1mm。版面内容:小区名称、楼栋号、梯位编号,单元牌编号用汉字书写、二维码。版面布局:上部2/5区域标示小区名称、楼栋号,楼栋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下部3/5的区域标示该单元的汉字名称。二维码:30*30mm,距下边缘30mm,距右边缘30mm。
单元牌(二)适用于楼栋单元门。
第二十四条户室牌标识尺寸为:120*80mm(图文书写平面尺寸108*68mm、外沿宽度≤6mm),厚度1mm。版面内容:多层住宅楼内的住户编号、二维码。版面设计:以长方形标示。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二维码:25*25mm,距下边缘20mm,距右边缘15mm。
户室牌适用于建筑物内部户室。
第二十五条 门楼牌标志统一使用“方正大黑”字体,背景颜色为蓝色、文字为白色和红色、二维码为黑白相间加警徽。
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特色建筑物,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
第五章标志制作
第二十六条门楼牌标识应当具备以下工艺要求:
(一)标志基板材质应当为防锈铝板;
(二)制作工艺统一为UV高清印刷;
(三)标志制作标准符合GB17733-2008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门楼牌标识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制作:
(一)社区民警确定需要制作门楼牌的标准地址和标志类型,通过系统报派出所、分局审核;
(二)经分局审核通过,系统生成和导出标准地址门楼牌信息和二维码图标,由分局专管民警传送至相关公司制作。
第六章标志安装
第二十八条门楼牌标志制作完成后,制作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联系分局专管民警,并由专管民警通知社区民警,三方共同到场进行标志安装。
(一)安装现场由专管民警负责牵头协调指导,并对制作、安装质量进行把关;
(二)社区民警要做好安装告知、地址确认和信息上传工作;
(三)施工人员要在专管民警的指导下做好具体安装事宜。
第二十九条门楼牌标识在安装前,应当确认和告知以下事项:
(一)专管民警验收门楼牌标志制作质量;
(二)社区民警核对标志相关信息,并与专管民警、施工人员共同确认安装地址和安装方式;
(三)社区民警向业主代表或负责人宣传告知标准门牌属性、功能和法律责任,并送达宣传卡片。
第三十条门楼牌标识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定位:
(一)楼栋牌应当安装在建筑物侧面外墙2-3层之间,如被其他建筑物或树木遮挡的,可安装在3-4层之间;
(二)门牌应当安装在院落、居民小区、建筑物、门面房出入口左侧,距地面高度约1.8米处;
(三)单元牌应当安装在单元门左侧,距地面高度约1.8米处;
(四)户室牌应当安装在住宅入户门一侧,距地面高度约1.8米处;
(五)同一道路、居民小区、院落门楼牌安装位置和高度应当保持一致,便于群众扫描门楼牌二维码。
第三十一条门楼牌标识安装不得出现倾斜、松动、翘边、脱落等情况。
根据不同的墙面材质和外部环境,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安装门楼牌。
(一)胶粘。使用户外耐候性玻璃胶、结构胶等,将门楼牌粘贴于墙面。玻璃胶、结构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二)钉固定。使用铆钉、自攻钉、射钉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将门楼牌四角固定于墙面,并辅以胶粘。使用此种安装方法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并在固定前钻孔,保持门楼牌平整,不变形、不损坏,不遮挡门楼牌字体图案。
楼栋牌应当在不损坏墙面材料的前提下,同时使用胶粘和钉固定两种方式。
第三十二条门楼牌安装完成后,应当及时上传以下信息:
(一)社区民警使用警务通手机扫描已经安装定位的门牌标志二维码,按照系统指引,上传该标准地址坐标信息;
(二)社区民警使用警务通手机拍摄已安装门楼牌标志的建筑物全景照片和门楼牌局部照片,按照系统指引上传图片信息。
第三十三条门楼牌标志安装完毕,现场由专管民警和施工人员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分县局和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作为工序完成的依据和项目结算的凭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