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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安局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试行)》通知

2020/01/01 1.2w 阅读 139 点赞

各县、分局,驻局纪检监察组,局直各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公安局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23日

马鞍山市公安局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提高对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群众举报投诉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监督职责,认真受理办理举报投诉事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及时高效。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举报投诉事项,是指通过互联网举报平台、举报电话、信件及其他渠道向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部门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行使职权和不遵守纪律等问题的线索。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群众举报投诉部门有纪检、法制、督察、信访、警令部等部门,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事项,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各部门之间不得互相推诿,受理举报投诉后,按照本部门有关程序规定办理。具体受理举报投诉事项范围如下:

(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投诉事项:

1、反映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反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申诉。

4、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二)督察部门受理的投诉事项:

1、反映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反映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3、反映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违反队伍内部管理规定的。

4、领导或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交办的投诉事项。

5、12389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的投诉事项。

(三)信访部门受理的投诉事项:

1、反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

2、反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存在过错行为的。

3、反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法制部门受理的投诉事项:

1、受理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

2、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不立案、回避、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

3、受理涉及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件。

(五)警令部受理的投诉事项:

1、110接警服务台受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

2、马鞍山统一政府热线服务平台涉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举报投诉事项;

3、安徽公安网涉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举报投诉事项;

4、省长、厅长、市长、局长信箱中涉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部门对接收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逐一梳理分析,受理审核、分类流转。

(一)反映问题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事项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被举报投诉对象不明、内容表述不清的,作登记后留存备查;

(三)反映问题与公安机关无关的,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投诉举报材料依据相关规定转有管辖权的单位阅处;

(四)对于重复举报投诉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处理。但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影响初次处理结果,或者确认初次处理结果不当的,应当重新进行处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部门初次接受属于公安业务诉求的举报投诉事项,根据被举报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按照公安机关部门分工管辖,提出处理意见。

(一)反映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相应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反映问题涉及某个警种部门具有一定普遍性、多发性或者政策性问题的,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反映;对坚持反映的,根据举报内容转本级公安机关相应警种部门处理。

(三)反映问题属于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部门职责范围,有关事件正在发生或者问题较典型、事实较清楚、线索较明确的,受理举报投诉部门接收后应当直接核查或者转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部门核查;其他举报投诉事项可转下级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部门处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投诉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或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或打击举报投诉人;不得将举报投诉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单位;

严禁将举报线索层层批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九条办理举报投诉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办核查的举报投诉,原则上由受领核查任务的公安机关直接组织核查。对举报投诉公安机关的线索核查工作应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部门直接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线索应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被举报单位负责人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对于上级领导交办或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部门交办核查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当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以书面形式报告原因,被批准后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举报投诉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上报核查报告。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核查方式;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

(三)基本案情和经过;

(四)对举报投诉事项逐条核查的主要事实;

(五)核查发现主要问题及性质;

(六)核查结论;

(七)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

(八)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

(九)结果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下级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部门上报核查结果的材料,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到位,并由主要领导签发后报送;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其重新补报材料。

 第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部门对下级举报投诉核查事实不清楚,责任认定不明确,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或对核查情况存疑的,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可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部门复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复查。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存在过错,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确需采取行政措施或者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举报投诉事项核查发现不实的,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维权正名,消除不良影响;对因公受到伤害的民警或辅警,必要时应进行慰问和抚恤;对举报投诉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惩处,依法维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投诉部门对于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可以酌情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或者答复。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部门在接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推诿扯皮、故意拖延;

(二)包庇袒护、以案谋私;

(三)擅自透露或者向被举报投诉对象泄露举报投诉人信息及举报投诉内容;

(四)隐瞒不报或者降格处理有关问题;

(五)接受被举报投诉单位或民警的宴请、馈赠或者费用报销。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