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068158/202401-00007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安/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 发文字号: | 马公秘〔2023〕21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立法行政执法事项公安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法制预审支队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422056 |
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立法行政执法事项公安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马公秘〔2023〕219号
各县、分局:
《马鞍山市地方立法行政执法事项公安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已经市局2023年度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基层所队做好培训宣传,并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25日
马鞍山市地方立法行政执法事项公安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府法领办〔2023〕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实践制定本基准。
二、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公安行政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四、本裁量基准规定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分 则
第一章 燃放烟花爆竹管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法律依据:《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时段初次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两年内曾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受过行政处罚再次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下列重点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3.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档案馆、博物馆等所在地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7.商场、集贸市场、公园、游乐场等人员密集区域;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9.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重要场所。
二、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法律依据:《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初次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两年内非初次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法律依据:《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经营者,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经营者,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经营者,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经营者,两年内曾因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被处罚的,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处两千元罚款。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法律依据:《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数量达到《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V级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数量达到《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IV级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数量达到《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III级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数量达到《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II级以上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养犬管理
五、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法律依据:《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的,责令在十五日内处置,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行政裁量权基准:
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令处置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处罚:
(一)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造成他人受到惊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造成他人受伤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曾因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被处罚过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六、携带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遛犬的法律依据:《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携带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遛犬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拒不改正的,携带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遛犬,犬只数量为一只的,罚款五百元。犬只数量为两只的,罚款一千元。犬只数量为三只以上的,罚款两千元。
(二)两年内曾因违反《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被处罚过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在重点管理区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法律依据:《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在重点管理区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在重点管理区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二)曾因在重点管理区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的受到过处理或者饲养犬只对他人造成惊吓或者致他人受伤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