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公复决〔2021〕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许某福。
被申请人:当涂县公安局。
申请人许某福不服被申请人当涂县公安局作出的当公(黄)行罚决字〔202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当公(黄)行罚决字〔202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1、申请人外出经商期间,父亲一直帮其打理承包地,父亲离世后委托姐姐打理,2017年至2019年间还种植过油菜、黄豆,不存在抛荒。2、福山村委会和派出所调查已证实王华锋占用申请人土地的事实,申请人在自己家田里喷洒草甘膦除草剂,被申请人不考虑土地承包归属,片面强调王华锋家种植的蔬菜被损毁,且被损坏的蔬菜价值不超过20元。申请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理由和依据,或明显过罚不当。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系当涂县黄池镇福山村中坝自然村村民,于数年前外出经商,导致自己农田长期荒废,无人耕种。近几年申请人回原籍居住仍未对该田进行打理、导致荒废、无人耕种。2020年7月8日,申请人欲在自己田里种植农作物,前往农田内喷洒草甘膦除草剂,其以相邻的王华锋占用自家农田为由,将王华锋家种植的部分蔬菜上也喷洒了草甘膦除草剂,导致王华锋家种植的部分蔬菜死亡,价值损失数十元。2、申请人农田抛荒期间,只有其姐姐种植过一季油菜。2020年3、4月份,申请人欲在自己家田里种植农作物,其认为王华锋占用了自家部分农田用于种植蔬菜,多次找王华锋和村委会协商解决,要求王华锋让出占用的农田。在未协商好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8日前往自己家农田喷洒草甘膦除草剂,将其认为的王华锋家种植在自己家农田内(农田归属不明,经相关部门确权,至今未果)的蔬菜及相邻的王华锋家农田内种植的部分蔬菜喷洒草甘膦除草剂,导致王华锋家种植的蔬菜死亡,价值损失数十元。申请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不通过正当途径维权,以喷洒有毒草甘膦除草剂的方式故意损毁财物,以发泄私愤,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评价为行政违法行为,为维护农村农田土地纠纷处理的正常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当涂县黄池镇福山村中坝自然村村民,于数年前外出,其农田由其父亲耕种,2017年申请人父亲去世后,申请人姐姐种过一季油菜,后该农田一直抛荒。2020年3、4月份,申请人欲在该荒田里种植农作物,因认为王华锋占用自家部分农田种植蔬菜,多次找王华锋和村委会协商解决,要求王华锋让出占用的农田。在未协商好的情况下,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前往农田内喷洒草甘膦除草剂,并以相邻的王华锋占用自家农田为由,将王华锋家种植的部分蔬菜上亦喷洒上草甘膦除草剂,导致王华锋家种植的部分蔬菜死亡,价值损失数十元。王华锋家2020年7月9日晚食用时发现空心菜发黄,查看后发现菜地中种植的空心菜全部发黄,质问后得知系申请人喷洒草甘膦除草剂所致后报警。2020年9月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申请材料;2、被申请人提供的调查报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告知笔录、复核意见、内部审批表等材料;3、被申请人所作当公(黄)行罚决字〔202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职权。被申请人受理本案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调查,进行处罚前告知,听取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并复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办案程序合法。
二、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在农田土地纠纷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不通过正当途径维权,明知争议地块的空心菜为王华锋所种,仍采用在他人种植的食用蔬菜上喷洒有毒草甘膦除草剂的方式损毁他人蔬菜,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可能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据此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当公(黄)行罚决字〔202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