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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情况 |
法律顾问或法制审查人员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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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证明申请人具备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身体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国务院第139号令)第五条:(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
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 |
不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规定需提供证明材料。 |
已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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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证明车辆已购置保险,具备出险赔付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三条: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国务院第124号令)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
具备开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 |
不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规定需提供证明材料。 |
已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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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单位保安员报名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十五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2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已于2021年4月实施告知承诺制,保安员报名由于资格审查需要,且户籍地对其有无犯罪记录掌握全面,故无法实施。。 |
已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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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七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市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此项业务不适宜施行告知承诺制,相对人对承诺事项不具备掌控能力,易造成企业重名问题,反而增加相对人负担。 |
已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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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家评审意见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16条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
市公安局 |
评审专家组 |
2021年1月已实施 |
已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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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16条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
市公安局 |
等级保护测评机构 |
2021年1月已实施 |
已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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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文件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16条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
市公安局 |
申请备案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则免此证明) |
2021年1月已实施 |
已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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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系统使用的安全产品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16条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
市公安局 |
申请备案的单位 |
2021年1月已实施 |
已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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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意见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许可 |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
市公安局 |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
2021年1月已实施 |
已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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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固定IP地址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许可 |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市公安局 |
相关接入上网服务合法运营商 |
2021年1月已实施 |
已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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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商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许可 |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市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021年1月已实施 |
已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