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公交〔2021〕第001号)
黄龙:
你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附清单)
通信地址: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122号)
联系电话:0555-2425035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2月21日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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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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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龙 |
34050219******0035 |
2021年10月10日17时02分,黄龙驾驶EYP919号小型轿车在马鞍山市红旗北路外贸大厦路段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 |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此违法行为同时记12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此违法行为同时记12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此违法行为同时记3分)。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七百元的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24号令)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