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叶彬、刘安娟:
你们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山大队)查获,并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附清单)
通信地址: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122号)
联系电话:0555-2425035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3月2日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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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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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沈叶彬 |
340521********3815 |
2021年12月2日21时47分,沈叶彬驾驶小型轿车在湖西路:印山路-东湖路路段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的违法行为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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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安娟 |
340321********1522 |
2021年12月10日15时46分,刘安娟驾驶小型轿车在花园路实施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小型轿车、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小型轿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三百三十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七百三十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